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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建立
日期:2008-07-14    来源: 农村发展研究所

    机制是经营运作的方式,达到经营目标的手段。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以达到经营系统的共同目标和多元参与者主体的目标。它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运作规程和多元参与者主体在其中的行为规范,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如何构建有效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的一个必须妥善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经营机制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要求“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是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多元主体共同利益上的联合,其本质是经济利益一体化经营,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所在,事关产业化经营的成败。凡是通过利益纽带联结产加销各环节,组成经济共同体,农业产业化经营才有生机与活力,才能保持健康稳步发展。纵观国内外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及其涌现出的产业化经营典型,凡是成功者,无不是通过利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才得以兴旺发达的。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经营机制,这是国内外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重要经验。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连接方式多数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农民与加工销售龙头企业依靠合同和契约连接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而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有了农业资本与工业、商业资本的联合。农业资本与其它资本的联合加深了,农民就可以与加工和销售环节共同分享产业平均利润。这不仅可以带来农业生产领域的巨大变革,也可以带来社会领域的巨大变革,农民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可以实现与二、三产业的融合,进而改变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推动农村社会的进步。因此,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必须充分认识建立利益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不可满足于基地、市场、优势产业、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的形成和龙型经济的形式,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使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利益分配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讲,各参与者主体对产业化系统的投入(劳动、资金、产品、知识、技术)和它们在其中的产权得到承认,得到可以接受的回报和收益,是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动力源泉,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基础。 

    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要正确处理“龙头”、“基地”、“农户”多元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使产业链内部形成合力,又要使各个经营主体充满活力,必须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以保证产业链各个环节有条不紊地运转。利益机制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主要有五种方式:1、“龙头”企业按合同保护价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2、实现股份制的按股分红,红利均等;3、利润返还,即“龙头”企业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签约基地,用于改良品种等,一部分根据农户产品交售量按比例直接返还签约农户,让利于农;4、企业与农户签订租赁关系的,以租金方式付给租让其承包土地的农户;5、“龙头”企业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农民,按工种、技术水平和完成任务等指标付给工资,对成绩突出的颁发奖金。 

    由于具体的组织形式不同,实行的微观体制不同,各自的利益分配机制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如下几种利益机制: 

    第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 

    “龙头”企业、流通、科技服务组织与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专业大户及其他私人经营者均有利益分配关系。这些组织与农户都是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和利益主体。它们的利益关系有两种机制:一种是松散机制,按照市场交换原则相互进行交易,与一般市场买卖关系相类似;另一种是紧密机制,“龙头”企业按照系统内“非市场安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户实行低偿和无偿服务,按内部合同保护价格收购农户签约产品,农户获得交售产品的成本和比例不等的利润,还从龙头企业得到利润返还。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机制 

    农民采取联合自助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的组织形式为载体,农户作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成员,从合作经济组织中得到信息、科技、加工、运销服务,属于农民联合自助性质。农户既是农业共营系统中的生产者,又是合作经济财产共有人,它们一方面按合同价格将其产品交售给合作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又从中得到利润返还,这都是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按合作社或协会章程和合作合同规定进行。 

    第三、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 

    合作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入股份制又保持原来固有体制,形成股份合作制经济或股份制集体经济,其中农民以入股形式进入二、三产业,既是生产者又是股东,一方面获得作为生产者的利益,同时又以股东身份分享股份经济组织从事二、三产业的部分利润,按股分红,得到投资回报。 

三、营运约束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要正常营运,多元主体互利互惠关系必须依靠约束机制来实现。因此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至关重要的就是参与各方从一开始就要界定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立发展的经济主体,使产业化系统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同时按照现代企业要求,产业化经营企业必须实行公司制,以法人身份在社会上出现,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公司内部依法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总经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事,向董事会负责,造就一支精明懂行的,具有敬业、开拓、创新、奉献精神的经理阶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调控机制,以保证全部业务营运有效运转,促进产业化经营新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关系和要素组合方式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采用的运行方式有如下几种。 

    第一、市场约束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初始试办时期,尤其是松散的联合经营,“龙头”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和传统的产销关系,与农户和原料产地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这种运行方式多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与系统以外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而在系统内部当保护价低于市场价时也采用市场机制。因此我们认为,如果“龙头”企业与农户没有契约约束,仅仅提供一些服务和仅有松散的利益关系,严格地说,只能算作产业化经营的初级形式。 

    第二、合同(契约)约束机制 

    合同(契约)约束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运行方式。“龙头”企业与基地(村)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资金扶持合同和科技成果引进开发合同等,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基地、农户接受“龙头”企业的指导,搞好农产品的生产,按合同规定向“龙头”企业交售其产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服务,按照让利原则保护性地收购签约农户合格的产品。 

    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合同保护价格。“龙头”企业要保证按最低保护价收购签约农户的产品,最低保护价制定的依据是“完全成本+合理利润”,合理利润以10%~20%不等,因产品而异。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时就随行就市,一旦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就按最低保护价收购。 

    在产业化合同(契约)执行过程中,签约双方必须履约,违约必究。既要避免龙头企业以主导地位进行强买强卖,与民争利,侵害农民权益,又要防止农民只顾眼前利益,违背合同契约,必须树立全新的市场观念和产业化观念,增强履约意识。

 

    第三、股份合作约束机制 

    在产业化系统中,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农户间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互相参股,形成新的资产关系。龙头企业运用股份合作制吸收农户投资入股,使企业与农户以股份为纽带,结成互利互惠、配套联动的经济共同体。这样,龙头企业演化成为股份合作制法人实体,而入股农户成为企业的股东和企业“车间”型经营单位,相互依存,共兴共荣。入股农户不仅可以按股分红,还能从龙头企业以低于市场价购到生产资料。这种运行方式使每个参股农户都成为直接参与市场的微观主体,显示了很强的生命力,将成为今后发展的主流和方向。 

    第四、租赁约束机制 

    龙头企业将农民的土地租赁过来,通过租金的方式给付租让其承包土地的农户,然后将土地作为企业的生产基地再倒包给农户经营,产品全部由企业收购,或租让土地的农民可优先在企业试验区、示范园就业,挣工资。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纽带是返租契约和租让土地的农民就业安排协议。 

四、基本保障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和机制,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保障,制度是由组织制定和执行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目标的保障体系。  

    第一、组织保障  

是否建有稳定的组织是判断某个经营实体是否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制定与执行各种制度的承担者和重要保证者。龙头企业是制度的拟定者和主要执行者,作为产业化经营组织载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制度效率和经营效率就越高,经营交易成本也就越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及其他联合自助组织同样重要。如果没有农民适度而有效的组织化,龙头企业很难直接与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打交道,制度也难以履行,相反,农民有了组织,农民的利益由合作组织作为中介出面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打交道就容易多了,共同制定的制度也容易得到共同遵守和检查监督。 

第二、制度保障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的需要。 

1)合同产销制度。合同产销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产销制度,是龙头企业联结参与者农户的重要手段。实行合同产销制度可以减少生产上的盲目性,降低市场风险,它的实质是按预定销售额进行生产,发展订单农业。合同规定了农户向龙头企业交售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交货时间和地点,龙头企业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签约产品,提供服务和支付约定的价格,还规定了履约约束和违约罚则,以制度保证合同的兑现,是合同产销制度的生命线。 

2)保护价格制度。保护价格是产销合同的重要内容。制定保护价格的基准应当是完全成本+平均利润,以保证抵偿生产者成本和赚得盈利,这是经济学的要求,只有建立了这样一种制度,签约农户利益才有保证,龙头企业所需原料才有来源,产业化正常营运也就有了基础。 

保护价格制度与市场价格变动的关系,直接影响着龙头企业和签约农户的行为。保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间是稳定不变的,而市场价格则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的。当市场价格低于产业化经营系统的保护价格时,龙头企业要按保护价格收购农户签约的产品,而当市场价格高于产业化经营系统合同保护价格时,龙头企业要遵循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户签约产品,这样就有了制度保障。

 3)风险基金制度。市场农业面临着两大风险,即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波动,进而引起供求关系波动,影响产业化经营效率和效益的稳定增长。为防范风险,将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对风险损失有所补偿,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基金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建立。一是龙头企业自建,将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划拨为防范风险专用资金,每年从税后利润归己部分中扣拨一定比例,充实风险基金;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建,每年分配前从共同经营利润中扣除一小比例作为风险基金,逐年充实;三是政府与龙头企业共建,政府每年从其财政中拨出一定额度,龙头企业从其利润中划拨一定额度,形成风险基金;四是政府自建,农业共用,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专储,滚动发展。 

第三、非市场安排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非市场安排”是指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它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再生产过程连续有效运行,保持系统内各利益主体权益关系稳定,从而保证市场供需和价格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宏观意义。 

1)资金扶持。龙头企业对参与者农户的资金扶持不是固定的,因发展需要而定。为适应市场需求必须进行某种资源开发、产品开发、品牌开发和技术开发,但农户因缺乏资金而不能启动时,需要龙头企业对参与开发的农户给予资金扶持。它是龙头企业对系统整体发展的垫付资金,类似无息贷款。 

2)低偿供应或赊销生产资料。农户为产业化经营系统进行初级产品生产,当需要生产资料却出现资金不足或没有现款支付的情况下,龙头企业往往以低价供应农户所需生产资料,或将生产资料赊销给农户,待农户交售产品进行结算时再扣除所有费用。这种安排保证产业化经营系统内资源配置及时到位和营运效率的稳定提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大优点。 

3)低偿或无偿服务。龙头企业向农户提供信息、技术、运销等无偿或低偿的系列化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它是维系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稳定关系和保证高效运营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非市场安排”的优势,意义深远重大。 

五、资金投入机制 

资金是我国农业发展最稀缺的要素之一,也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各个环节的规模不断扩大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和集体投入为主体,“龙头”企业和社会法人投入为骨干,外资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一要加大金融部门信贷资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在重点农畜产品基地,“龙头”企业建设,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区域信贷政策,发挥银行点多面广、信息灵通、市场动态灵敏的优势,积极主动支持。二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政府公益性投资方面,建议重点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优质农产品品种改良和品质优化,引导科研单位转型和“龙头”企业办科研,促进科研与产业化结合;围绕促进中介组织发育、支持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市场开拓,支持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扶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龙头”企业在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吸收农民入股筹资,既盘活现有资本的存量,又扩大股本金的总量。 

六、宏观调控机制 

政府部门应把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内部营运机制、改善外部运行环境、建立和运用宏观调控机制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农业产业化的初级阶段,在利益机制和运转约束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和调控监督作用尤为重要。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主体进行引导、规范、扶持、服务,保证农业产业化的总体发展方向。 

首先,强化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产业政策扶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向资源优势转换、可持续发展、科技兴农方面发展。 

其次,改革宏观管理体制。农工商、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将会突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条块分割的制约和所有制的限制,以及涉及相应的股权变革。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要抓紧改革目前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与内外贸脱节、管理部门职能重叠、管理环节过多的农业管理体制。针对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新形势,应加强各方面协调,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对外贸易一体化管理体制。

 第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各项服务工作。由单纯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走政府支持企业,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的路子,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要从农户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坚决制止低价出口、内部恶性竞争和争抢资源,在规划农产品基地建设、安排农村投资项目、技术引进和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退耕还草等方面,要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加大对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等。 

最后,加强涉农法制建设,以法律法规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合同契约管理,强化公司经营者与农户的法制意识,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市场化、法制化轨道,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责编: 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