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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选择
日期:2008-07-14    来源: 农村发展研究所

    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达到较高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有效的组织形式。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实质上是选择适当的形式来联系农户与市场,这种形式既要能够体现农业产业化对生产、交换行为的要求,又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最终达到参与者的利益目标。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模式。从发展趋势看,将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经营格局。从发展历史看,有松散型和紧密型两种发展类型。松散型是指“龙头”凭借其传统信誉和为农户提供某种服务,联结农户或基地,主要是买卖市场关系,没有其他约束关系;而紧密型系指“龙头”通过合同(契约)关系、股份制关系、合作制关系和股份合作制关系,联结生产基地、农户及其他参与者主体。如果产业化经营内部具有共同产权关系者,应视为高级紧密型经济共同体。

    虽然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很快,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形成了具有一定实力的产业体系和企业集团,但从整体上看,还处在初级阶段,主要以松散型为主,逐步向紧密型过渡。总结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经验,根据新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可选择以下几种类型:

 

一、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基地+农户

 

    以公司或企业为主导,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产业化经营,形成公司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进行专业协作。这种形式在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外向型创汇农业中最为流行。

    这种组织形式,由公司强化农业资源开发,增加产出,使其增值,统一组织运销。尤其适合在市场风险大、技术水平高、分工细、专业化程度高,资金技术密集型生产领域中发展。所以,这种类型对公司各方面的要求较高,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基础,以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为先导,具有高效率的管理能力,从而达到产品的高技术含量、高产出率、高附加值,在国内外市场顺利畅销。

    这种类型主要特点是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呈“龙”型组织结构,引导和组织分散的小农户进入社会化大市场,促进市场供需平衡,趋于平均利润,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强市场农业自立发展的能力,最主要和最普遍的联结方式是合同(契约)。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村或农户签订产销合同,规定签约双方的责权利,企业对基地和农户具有明确的扶持政策,提供全过程服务,设立产品最低保护价,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合同规定,定时定量向企业交售优质产品,由公司企业加工、出售制成品。

    龙头企业带动型,在组成和发展上突破了多重界限和制约;一是突破所有制界限,将国有、集体、个体经营结合起来;二是突破了行政区的界限,将省内外、国内外企业衔接起来;三是突破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的界限,将农工商、产学研诸行业结合起来:四是突破了城乡分割的旧体制,把城市与乡村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结合与合理调整,促进了城乡之间的优势互补,并实现了系统内利益互补,因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是一种紧密型的农业产业化模式。

新疆一些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如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天康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康农果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普遍采用这种模式,迅速将新疆的优势资源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实现了国家、企业、农民共赢的目标。这种组织形式在新疆已达到50%以上。

 

二、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

 

    围绕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建设市场入手,以专业市场或专业交易中心为依托,拓宽商品流通渠道,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区域性乃至全国性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信息交流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同时,运用市场的导向作用,带动区域专业化生产,推动商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销售,扩大优势产业的生产规模,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节省交易成本,提高运销效率和经济效益。

    这种类型的特点是,以大中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在区域内或附近便于集散流通的城乡结合部建立农产品专业市场和生产基地,通过专业市场与生产基地或农户直接沟通,以合同形式或联合体形式,将农户纳入市场体系,使农户与专业市场(或交易中心)之间通过产品这一纽带形成一种相互连接、相互依赖、互为发展、互惠互利的产业化组织关系,广泛带动周边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形成一个专业化区域经济发展带。“专业市场”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这种形式在新疆各县普遍都有,如被国家农业部评为“中国枸杞之乡”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建设的枸杞专业批发市场,米泉县建设的通汇蔬菜批发市场和通汇畜产品交易市场,吐鲁番市和鄯善县建设的葡萄干专业批发市场等等。但是,目前这种模式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方面尚待发育或完善,故只能称其为松散型。

 

三、中介组织带动型:中介组织+企业+农户

 

    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的需要,以中介组织为依托,在某一产品的经济再生产全过程中,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实行跨区域联合经营,逐步建成以占领国内外市场为目的,企业竞争力强,经营规模大,生产要素大跨度优化组合,生产、加工、销售相联结的一体化企业集团。中介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带动,企业联动,谋求整个区域专业化生产的发展,通过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合作开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中介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农民联合会、技术推广服务站(所)等。

    目前新疆这种类型数量多,规模比较小,是松散型的初级形式。一般有各类专业协会(或农民经纪人)、企业和农户三个主要环节,主要通过订单或契约形式,引导农户进入市场,扶持和发展农业,保护农民利益。如鄯善县哈密瓜协会、博乐市养鸡协会、奇台县养猪协会以及各类农民经纪人队伍等。

 

四、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

 

    特点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农民组织起来,以公司为龙头,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以众多专业农户为基础,提供从技术服务到生产资料服务再到销售服务的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全方位服务,把公司、农户与合作经济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产业化经营组织,实行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既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经济的拉动作用,又通过农民自愿组建、自愿加入的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五、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专业合作社+农户

 

    农民面对社会化大市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围绕某种专业农产品发展商品经济而自愿地或在政府引导下,以专业合作社、社区性经济合作社或县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从事营销服务为纽带,在产品的生产上为入社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资金、信息以及产中环节各种服务。该组织具有明显的群众性、专业性、互利性和自助性,一般都有自己的章程和会员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经营实体,有的还建立起加工、运销企业,直接组织农民走向市场,把分散的经营联结成一定的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合作社作为广大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将市场关系内部化,形成合作制机制,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比起其他组织更为直接,更为农民所信赖和接受,在市场交易中显示出合作经济的优势,正在成为农村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合作经济组织很可能成长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的甚至主要的组织模式。国际经验证明,没有发达的合作经济,就不会有全国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就不会有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

    这种组织形式在新疆农村具体操作办法是,以基层供销合作社或农村合作社为龙头,农民按照自愿参股的原则,加入供销合作社,在社内组建一个新的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利合作关系,专业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入社农户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各项服务,最终建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如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供销社,把木纳格葡萄作为品牌产品,以县土产果品公司为龙头,组织农民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组成的木纳格葡萄合作社;呼图壁县成立北戈壁棉花专业合作社,这一类型在我区比例很小。

 

六、优势产业带动型:优势产业+农户

 

    特点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名优特产品入手,实施区域布局,合理规划,连片开发,建设农产品基地,通过基地组织的服务,走一体化之路,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数乡一业、数村一品的区域性、规模化生产,提高产品档次,组织产业群、产业链,形成县域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这种类型具有很大连带效应,通过振兴优势产业可以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除以上几种类型外,还会不断创造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乡镇企业带动型、科技示范带动型、农村专业户带动型、企业集团带动型、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等等,也可因地制宜的选择。

    由此可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模式。在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初级阶段,我们不能人为地要求以何种形式为主,如何选取主要取决于企业与农户需求,看它是否对发展经济有利,客观上也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应当允许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并存。只要符合经济规律,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帮助农民走上市场,有利于提升主导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力的产业化组织形式都应鼓励,让其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实践证明,龙头与农户实行产销合同制,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稳定购销关系,这是适合当前发展阶段的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定保底收购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鼓励和提倡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用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和提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作为连接工商企业与农户的桥梁,也可以发展为龙头企业,最终形成农业资本与工业、商业资本的联合,实现农民与二、三产业的融合,进而改变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推动农村社会的进步,进入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

 

责编: 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