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混合家庭内的家庭成员来自不同民族,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不同民族的文化发生矛盾与冲突,通过双方不断的协调与适应,最终有助于形成一种独特的家庭混合文化。这种混合文化对多民族社会的文化交融起到有益的影响,也为不同民族的了解和往来提供了机会。关键词:混合家庭;文化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在多数社会,由于家庭的重要作用,家庭的稳定与维系被诸种文化甚至执政部门所重视,同时也成为绝大多数个人在组建家庭时的一种期待。人们对配偶的选择,一般易受自己文化背景的影响,愿同类相求,如同一种族、民族、阶级、宗教等,它使个人婚后仍可在其熟悉的人群中生活,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有促使群体团结,维护群体边界的效用。由来自不同民族,尤其是文化差异较大的民族的成员组成的家庭,其家庭生活往往面临着与单一民族家庭许多不一样的问题,表现最突出的就是文化的冲突与协调,这一般在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与亲属的持续互动中表现出来,并对家庭的维系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当冲突未能协调时,也会出现家庭破裂的结果。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新疆有民族混合户83640户[1],占全疆总家庭户数的1.75%。一、家庭语言的选择与使用语言是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既是人们在现时日常生活中进行思想、感情、行为相互交流的工具,同时又是各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传统文化的载体,有着“文化象征”的作用,因此使用哪种语言,往往寄托了人们很深的情感。众多的调查资料说明,在混合家庭中,由于父母大多习惯用自己的母语分别和子女交谈,因而子女大多是以其中一种语言为主的操双语者。[2] 在新疆,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目前尚未形成通行全疆的族际交流语,汉语在城镇较为普及,维吾尔语在南疆、哈萨克语在北疆基本成为少数民族间的族际交流语,掌握两种,甚至三种语言是克服交流障碍的重要方式。新疆的民族混合家庭中,一部分家庭的族际婚姻夫妇虽民族成份不同,但母语相似或相同,如汉、满、回等民族间的通婚、维吾尔族与乌孜别克族的通婚等,这基本不存在语言的学习和使用问题。在与汉族或回族通婚的混合家庭内,多数情况都以汉语为主要的家庭用语。对于族际通婚夫妇母语不同的家庭,一般有这样几种语言使用情况: (1) 存在语言差异,并有学习的可能或必要。一般表现为一方掌握了夫妇双方的母语,一方只懂自己的母语,故组建混合家庭后,只能选择两人都熟悉的语言为家庭语言,这就存在一方是否继续学习对方母语的问题。如民考汉者与母语为汉语的人结婚,很多都属于这类情况。他们在家庭内部的交流基本不存在问题,但与对方的亲属或朋友交流可能会出现障碍。奇台县塔塔尔乡通用哈萨克语,维吾尔族妇女L(45岁)对侄子娶了一个不懂哈语的媳妇深为不满,认为无法交流:哥哥的一个孩子娶了一个回族媳妇,一句哈语都不会。我们去那里特别不方便,语言不通,她也不说话,不理我们。对此我们特别生气,亲戚们都说他怎么不娶个哈族。两个民族的人通婚,最重要是语言要会。娶一个回来还好点,嫁出去就不太好。如果是汉族,懂哈语,当媳妇也可以。语言的学习很大程度受混合家庭所在社区主流文化的影响,这种主流文化有时可以民族人口数量为判断标准。如生活或工作在汉族人口数量较多的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兵团农场的汉族,在与母语相异的少数民族通婚时,往往没有学习或没有学通对方的母语。因为当地通行汉语,孩子大多被送往汉语授课学校学习,人们缺乏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的动力。当然,许多家庭也只是把语言作为一种交流工具,更多注重其效用,夫妇一方并不要求对方学习自己的母语,或者对方对母语所寓意的民族情感重视不足,不能去主动学习。阿克苏市某农场有一对维-汉夫妇,20世纪60年代在患难之中结婚,共同生活几十年。女方是南京知青,始终没有学习维吾尔语,并一直有全家迁往南京的想法。当地一些维吾尔族人对此不能理解,对女方始终也没有接受。而乌鲁木齐市的汉族女子T(27岁,丈夫是维吾尔族)为了儿子能够掌握双语开始主动学习维语,由婚前一点也不懂到基本能听懂,对年幼的儿子说话也主要用维语。 (2) 已掌握彼此的母语。如果夫妻对彼此的母语都掌握的很好,可以随意使用两种语言对话,一般也就不存在语言地位高低对夫妻感情及亲属关系的影响,这种情况多存在于母语很接近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间,或者擅长掌握多种语言的锡伯、达斡尔等民族间组成的混合家庭中。 (3) 家庭内使用第三种语言。夫妻都自幼生活在以另一个民族文化为主的区域内,他们精通并习惯于使用这个民族的语言,在家庭交流中他们也以这个民族的语言为主。如塔城市个别俄罗斯、达斡尔、汉、柯尔克孜等民族的混合家庭使用哈萨克语。尤其是一些本民族语言几乎消失的民族,如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等,他们之间的混合家庭一般都借用第三个民族的语言,或哈萨克语,或维吾尔语。二、家庭习俗的协调习俗和法律、伦理道德共同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起着调节、约束和控制的作用。习俗对社会行为的约束是非强制性的,通常是由公众中同伙人的非难而产生,它可以使一个人受到他希望相处的家庭、宗族或社会环境里的人们的冷遇、抑制、排斥和隔离。在新疆,由于多民族混杂居住,频繁交往以及人口、信息的广泛流动,各民族文化彼此借鉴,在一些文化特质上已出现某种趋同化的现象,如服饰、居室装饰、饮食口味和种类等,相似点在增多。但对于大多数民族混合家庭,仍存在不同民族家庭习俗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尤其是文化差异较大的民族之间,表现最明显的是穆斯林民族与非穆斯林民族。这种习俗冲突是一种日常性的,随时可见的,虽大多琐碎细小,却在持续地、经常性地侵蚀着族际婚姻夫妇得来不易的感情,迫使他们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与维系,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地调整双方的观念与行为,适应甚至回避对方亲属及其文化的期待。少数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仍然难以达到协调,最终放弃努力,婚姻破裂。在我们访谈的过程中,不少正在或有过族际婚姻经历的人,都表示协调习俗冲突是家庭生活中最难的一关,其中回汉通婚家庭对此的反映尤其强烈。具体来看,家庭习俗的三个方面:物质生活、行为礼仪、价值观念,由物质到精神,其协调的难度也由易到难,可以用三个词来分别表述之:适应、宽容、忍让。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物质的形式经常溶进精神的内涵,如对于饮食的口味、种类、制作与吃饭的方式等适应相对较易,但穆斯林民族与非穆斯林民族间的通婚,如何遵从清真饮食的禁忌成为一大难题,因为吃饭是我们这个社会维系亲情、结交朋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式,吃什么只是一个形式,谁来吃却经常是吃饭的最终目的。所以说,实际上,协调之难不在于形式,而在其过程,在过程中不断地承受来自亲友、同事以及社会各种人士的期待与审视。综合来看,混合家庭的习俗冲突表现最明显的,一是穆斯林民族与非穆斯林民族的混合家庭中,对清真饮食禁忌如何遵从;二是对与亲友来往过程中的礼俗要求如何应对;三是对对方民族的丧葬习俗是否接受。饮食习俗穆斯林的饮食禁忌是由伊斯兰教律规范的。是否严格遵循这种禁忌习俗,对个人在本族的社会影响、公众形象有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往往以饮食习惯作为与非信仰者的一个宗教与民族界限,故很多人严格恪守,而且我国政府对此也相当重视,一再对清真饮食的制作、销售、服务网点的分布等各方面进行政策性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促进了清真饮食制度化、规范化的巩固和延续。清真饮食与非清真饮食的区别主要在动物食品种类方面,包括它的肉(骨)、血液、油脂,严格的清真饮食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所吃动物食品的种类、该动物的死亡方式及其宰杀人的身份和操作手法、食物制作及食用过程中使用的器具、食物制作人的身份。穆斯林民族一般要求:(1)不吃猪、狗、驴、骡、猛禽等家畜和禽类;(2)不吃自死的或未经放血的或未念经就宰杀的牲畜;(3)制作食物的刀、案、锅、铲等及陈放食物的器具,过去未曾制作或陈放过所禁食物;(4)若在餐馆吃饭,食物的主要制作人应该是穆斯林民族的一员。要求(1)及(2)是最基本、必须遵循的,(3)及(4)有时不一定能够严格做到。也有更严格的,凡食用非清真饮食的人用过的杯、碗、勺、筷等也属禁用之列,现在这种要求在普通家庭中很少见了。非穆斯林民族与穆斯林民族通婚,是否愿意接受穆斯林民族的饮食禁忌,是能否被接纳的第一步。在实际生活中,要想保持严格的饮食禁忌,将会面临很多来自亲情、友情的矛盾。家庭生活中或者完全遵从一方的习俗,或者相互妥协达成协调,其间总伴随着一方或双方的改变和适应,有时这种改变是很痛苦和无奈的。尤其是回族与汉族在文化上有许多相近之处,但饮食方面的差异很明显,甚至成为回汉民族分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因此,在一些回汉通婚的混合家庭内,回族一方往往非常注重饮食的讲究,而汉族一方有时并不能理解或忽视这种讲究中所蕴含的民族心理认同,而把饮食作为满足生理需要、情感联系、社会交往的一种手段,难免产生矛盾。如吐鲁番市的汉族男子W所言:我们结婚5年了,她(妻)是回族。结婚前我入了教,但我是做生意的,要跟各种人交往,难免要吃吃喝喝,是进汉餐呢还是进民餐呢?我要进民餐而别人要进汉餐,我总不能让别人迁就我一个人。我要是进了汉餐,这个城市那么小,有熟人看见了就会说,她家人知道了也不好,所以很麻烦。穆斯林不能抽烟不能喝酒,我要是坚持,我的客户会说我看不起他们。大多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民族的混合家庭都采取穆斯林民族一方的饮食习俗,保证清真的习惯,当然程度有所不同。最严格的是全家都食用清真饮食,不在非穆斯林一方亲属家吃饭(即使没有禁食食物)。这样的家庭也是少数,因为完全拒绝到自己的父母、亲友家吃饭是很难做到的。也有一些家庭,非穆斯林民族一方的父母,包括往来密切的亲属也都不吃猪肉,使穆斯林民族一方的成员可以放心在家庭内就餐。其次是全家在社交场合及家庭内部坚持清真饮食,但不拒绝到非穆斯林一方父母或其他至亲家吃饭,亲属家为他们所备食物没有猪肉等禁食食物。第三种,全家在公众场合遵守清真饮食的规定,但在家庭生活中非穆斯林一方,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偶尔也会破戒。第四种,穆斯林一方不吃猪肉,但并不忌讳桌上其他菜肴中有此类食物。若女主人属穆斯林民族,也为家人烹调此类食物,但自己不吃。这种家庭文化明显倾向于非穆斯林一方,孩子的民族成份一般也随非穆斯林一方。第五种,全家完全依从非穆斯林一方的饮食习俗,小家庭内部没有饮食上的冲突,但这往往也意味着与穆斯林一方亲属的往来很少。当然处于两种极端状态的家庭都很少。这种饮食习惯的协调总是需要一方做出让步,米泉市回族女子H(25岁,丈夫汉族)结婚后饮食禁忌不是很严格了:我们去婆婆家肯定要吃饭,不吃两家造成矛盾,回来就吵架。该容忍让步的地方就得容忍让步。结婚前,我到汉族同学家去都不吃饭,或者吃方便面。现在到同事家里去,不吃饭不好,以后人家就不叫你了,你怎么跟人家交往?他们也比较尊重我,至少我在时,桌子上没有大肉之类的。节日习俗及人生礼仪各民族都自己的节日习俗,有些节日是几个民族共有的,如中国许多民族都过春节,一些源于宗教的节日也成为所有信仰该宗教民族的共同节日。在新疆,各民族共同欢度节庆已成为一种风尚,但对于混合家庭或个人来说,过哪一个民族的节日,有时有着认同哪一个民族文化的寓意。塔城市哈萨克族女子S(35岁,丈夫汉族):古尔邦节、肉孜节我都过。一般肉孜节前我要炸制各种食品,至少也要呛出油烟子。这是民族人的礼节。前些年我不过春节,但随着孩子长大,问题就来了。婆婆(和我住一个院,但没有一起过)他们过春节,东西都摆到桌上,家里有客人,热闹,娃娃喜欢去,有时在桌上抓东西吃,我婆婆不太愿意。我不能让孩子受委曲,以后春节我也过,妈妈带着姐姐们来帮我炸馓子,准备食品。人生礼仪,如出生礼、成年礼、婚礼、葬礼等,贯穿人的终生,各民族都有丰富的传统礼仪形式加以表现。以割礼为例。根据伊斯兰教的规定,穆斯林男童在5至9岁施行割礼,意味着男孩在宗教上趋向“成丁”,开始步入承担宗教义务的阶段。目前在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中,对男孩割礼的重视甚至高过婚礼,成为男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礼仪之一,也是其家庭、父母充分联络亲属、朋友等社会网络,展示父母地位与能力的一种场合。对于族际婚姻生育的后代来说,更是孩子被穆斯林社会承认之不可缺少的礼仪。S就把儿子的割礼办得很大,请来所有的亲戚朋友,摆了十几桌。阿图什市的维吾尔族妇女A(57岁,前夫是汉族)因受到丈夫的阻止,没有给儿子们行割礼,他们报的都是汉族,长大后也娶的汉族媳妇,A表示也不敢让他们娶维族媳妇。交往礼俗与对方亲属及朋友的交往,经常会遇到各种礼仪场合,不同民族间的礼俗有些差别很大,是否能够在这种民族聚集场合,表现出比较地道的行礼方式,经常关系到其亲属、同族人对这个家庭的认可,以及小家庭及配偶父母在同族社会中的地位。因此,难以避免的亲情往来、同族社会交往需要混合家庭内协调,相互适应。尤其是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家庭,由于新疆汉族人口多为迁移人口,传统的风俗礼仪多被简化,亲属往来相对简单[3],而新疆的少数民族多重视亲情与友情往来,聚会较多,礼俗复杂,汉族一方往往难以适应。如回族女子M(36岁,丈夫汉族)所感受到的:和老公的矛盾,主要是风俗习惯上的。也不是说他不愿尊重我们的习惯,而是他不懂,所以要细细地教。有时他做不了,或者我觉得他做的不够好,就可能会生气。本来现在年青人懂礼数的就不多,但如果是我们这样(不懂礼),别人就会说,她嫁汉族,或者他是汉族。我们就感到有愧似的,有些不一定要去的场合我们就不去了。丧葬礼俗丧葬礼俗对一个民族来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礼俗形式,其中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情感。由于丧葬礼俗与死亡直接相关,具有浓厚的宗教意味和神秘感,异文化的人对此会感到较为陌生,产生与自己文化中许多观念上的冲突,适应起来也相对困难。对于族际婚姻夫妇来说,如何参加甚至操办亲人的丧葬之事,不同的人态度也有差异。有些人就按对方礼俗要求参与部分或全部过程。如吐鲁番一对共同生活11年的汉-回夫妇,虽然男方结婚已入教,并且采用回族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是婚后,女方在生活上并没有太多顾忌,孩子报的是汉族。男方母亲去逝后,女方披麻戴孝守灵3天。还有一些人则采取回避态度,避免文化、情感之间的冲突。也有少数人对异族葬俗怀有恐惧心理,很难接受,如米泉市回族女子F(丈夫汉族):有一天我去婆婆家,婆婆正在给一个死去的人做纸衣服,把我吓坏了。为什么要烧纸?你给人家下跪,他们在吗?我参加过一位同事丈夫的葬礼,我不敢进去,只在门外站着。将来我婆婆死的时候,万一他家让我按汉族的习俗走,我该怎么办。(如果他们尊重我的风俗习惯),那别人该怎么说我老公。我真想逃,逃得远远的。我老公到我家去参加类似的事情也很不习惯。我结婚后就后悔了,想过离婚,如果他妈死了让我下跪,我肯定离婚。有些生活习惯的差异很难被外人察觉,只有共同生活的人才能感觉出来。如,在缺乏卫生设施的住房中生活,家中是否可以设便盆,汉族人可能不会在意,维吾尔族人则习惯到户外解决;夫妻房事后,穆斯林有洗浴下身的习惯,而汉族人并不讲究,等等。类似这样的问题,如果互相让步,彼此宽容,或一方让步,适应对方,可维系夫妻关系,否则就会产生矛盾,甚至危及夫妻感情。三、来世的困扰在人生各项仪礼中,葬礼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因为丧葬习俗中的社会生活成分几乎被信仰成分所淹没,一方面有对死者一生事业、贡献、社会影响的评价和追念,一方面又对死者进入信仰中另一世界表示各种祝福。丧葬与来世关系密切,而来世则是宗教信仰的核心。对人生的不可预知,对人终将要死的恐惧,是宗教得以兴盛不衰的重要原因。因此丧葬的形式往往与其信仰有关。如维吾尔族认为火葬是地狱之火,故不能火葬。虽然经过多年的无神论教育,许多人并不相信另一个世界的存在,但在民间蕴含着很多宗教内容的丧葬礼俗仍然被作为民族传统文化代代相承,并成为区分本民族群体与彼民族群体的重要文化特质之一。哈萨克族女子S就说,民族和汉族的区别就是用纱布裹还是睡棺材的区别,还有吃不吃大肉。她现在最大的顾虑就是老了以后,俩人是否都“能用纱布裹”。可见,混合家庭成员的丧葬仪式,往往成为丧者本人、其家庭及其所在的民族群体的宗教认同、民族认同的一个标志一些族际婚姻者,从年轻时就开始考虑自己将来丧葬仪式的选择。回族女子M在刚与男友(汉族)谈及婚嫁时就开始考虑将来的后事问题:我们在结婚前就讨论过很多生活方面的话题,包括死后的事情。如果他先走,就按回族的葬礼走;如果我先走,我还真不放心,他会不会按回族的礼节不烧一张纸。他说他一定按我的意思。那时我20岁多点吧。有些人对来世怀着恐惧心理,时尚的回族女子Q(28岁,丈夫汉族,未入教)也不例外:我到乌鲁木齐这几年不封斋了,但我担心以后的事。妹夫也是汉族,没入教,妹妹说她老了以后怎么办,没有人来参加乃孜尔 。我开玩笑说,那就离婚啊。实际我也担心以后怎么办,后世要进地狱的。甚至少数穆斯林民族与非穆斯林民族通婚的夫妇,年老了开始考虑离婚问题,希望能够重获同族人认可,进入到一个同族人的世界。位于和田地区墨玉县境内的兵团农三师47团中有一些建立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汉.维混合家庭,嫁给汉族的维吾尔族妇女基本采用汉族一方的生活方式,当她们去世时,丧葬成了难题。按维吾尔族传统习俗,与非穆斯林结婚者,死后不能葬入穆斯林墓地。每当维吾尔族职工去世,团里就主动联系附近乡里的阿訇,尽力办好丧事。也有少数维吾尔族老年妇女因担心死后不能举行宗教仪式,进入穆斯林墓地而与汉族丈夫离婚。为此90年代末团场划拨一块土地作为穆斯林公共墓地。[4] 在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双方亲友都彼此尊重对方的选择权利。呼图壁县有一对哈-汉夫妇,女方(汉族)意外去世后,其家人根据女方娘家的意见采用了伊斯兰教葬仪。还有一对共同生活了50年的汉-维夫妇,女方(维吾尔族)去世前,丈夫专门找了几个维吾尔族人,请他们去问妻子愿意用什么礼仪丧葬,女方决定用丈夫民族的礼仪,她的同族人就不再操办丧事。在塔城市,这类自己选择丧葬仪式的族际婚姻夫妻较为常见,一些混合家庭成员的葬仪以及子女的祭奠也融合了两个民族的文化。塔城市俄罗斯族妇女CH(67岁,父汉母俄):妈妈先去世的,俄罗斯老婆子们都来了,满院点着蜡烛,但没有念经,她们说爸爸已经给她烧过纸了,念经神也听不到。CH的婆婆(丈夫汉族)采用俄罗斯族的葬仪下葬,女儿一家又按汉族的礼仪烧了纸,每年女儿一家到坟上祭奠爷爷奶奶,在坟头上各自摆上他们喜欢吃的食物,各倒一杯酒,让爷爷喝,奶奶擦腿。对于葬礼仪式受宗教影响较小的民族之间的族际婚,女性的葬礼多随夫方习惯。在塔城市阿西尔乡的汉族和达斡尔族通婚家庭中基本如此。虽然达、汉都是棺木土葬,但葬礼的形式及过程都有差异。四、混合家庭文化的多样性一个民族之所以成为民族,最根本是因为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文化。这些相对稳定且具有特点的文化,体现在本民族每个成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并以各种方式在这个民族中流传下去,成为区分民族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5]民族成员自出生之时起,就在父母、亲邻的示范效应下,通过耳濡目染,学习模仿,习得本民族的文化并最终内化为个人的思维习惯、生活习惯和价值标准。在民族混合家庭中,不同民族成员携带的文化相遇,发生矛盾与冲突,通过双方不断的相互适应与协调,彼此妥协与包容,最终有助于形成一种独特的家庭混合文化。家庭生活也是一种文化的创造 ,在其创造的过程中,家庭成员的文化背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表现为个体家庭的特点,同时也因民族文化的交融而使其有别于一般单一民族家庭。在对美国通婚问题的研究中,Spickard(1989)注意到族群对待通婚的一种“优先等级”的现象,“亲和度越高的婚姻对象越合适,因为这代表了更大程度上的共同身份。”[7]也就是说,族际婚姻者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亲和力,这使其更容易成为族际婚姻者,同时在组成的混合家庭内,其学习与适应配偶所属民族的文化也相对容易。对于由族际婚姻构成的混合家庭来说,在不同混合家庭中,家庭混合文化的表现各有不同,对配偶双方民族文化的不同事项有着不同程度的吸取与适应,显现出一种来自双方文化的影响,仅从某一事项很难看出其更倾向于哪一个民族。譬如,族际婚姻夫妇一方语言学习的滞后并非就意味着对对方文化的排斥,乌鲁木齐市一个维汉混合家庭,女主人(汉族)的维吾尔语懂得不多,但在室内装饰、饮食习惯、待人接物等方面,都可堪称维吾尔族中的一员;阿图什市一个汉维混合家庭,女主人与丈夫(汉族)共同生活30年,虽然在家中基本说汉语(丈夫不通维语),几个孩子也都接受汉文化教育,认同汉族,而她自己仍是维吾尔族妇女的服饰,居室内基本是按维吾尔习惯装饰,遵从维吾尔族的饮食习惯。家庭文化经常也是一种选择的结果,夫妻双方的生活经历、情感倾向、社会交往、未来预期等都会对家庭文化产生影响。汉族女子T以前与维吾尔族人很少接触,对维吾尔文化也知之甚少,但结婚后(丈夫是维吾尔族)在生活习惯、道德规范等方面都明显受到维吾尔族文化的影响,入了教,到城市的另一头山西巷(乌鲁木齐市维吾尔人以及维吾尔民族特色的商品较为集中的区域)去买布料、窗帘、衣服等,开始有意识地学习维语以便教儿子(1岁半)。同时,丈夫在行为上也表现出汉文化影响的迹象。T:家里的家务主要是我做,如果我忙,他也做饭,也洗衣。婆婆不让他洗我的衣服,他也洗。他说他变成汉族了。他和朋友说话,说着说着就说成汉语了。朋友说他是不是被老婆同化了。这种文化诸种特征交融的过程的差异性,使混合家庭表现出的文化交融现象更为丰富多彩。那兹里克伯瑞尔认为,对外婚的二分式定义忽视了民族身份多面性的特征,应将外婚“灵活地视作一个以婚配伴侣所认为的他们在何种程度上共享种族身份为基础的连续体。”[7]过去家庭一般都是男娶女嫁,女性结婚后应移居到夫方家庭或其家庭所在社区生活,混合家庭受到夫方家庭影响较深,夫方民族的文化往往也是混合家庭的主导文化。这主要是家庭住地的社会环境所致。现在夫妻双方有了更多的选择。城镇家庭受到工作地点、住房条件等限制,子女结婚多采取新居制,家庭生活中受到男方或女方家庭的影响相对较小,主要是夫妻双方彼此的协调与适应。在这类家庭里,如果夫妻双方民族文化差异较为明显,家庭文化的倾向性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可能更倾向于夫方民族的文化,也可能更倾向于妻方民族的文化;可能此时倾向于夫方民族的文化,彼时倾向于妻方民族文化。夫妻之中若一方民族意识上升,或过于强调本族文化特征,若不能得到对方认同或适应,就有可能产生不易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的破裂。如一些老年人往往因对未来不可预知或怀念过去,而出现向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归,有时也会引发族际婚姻解体。影响家庭混合文化形成的因素,一方面为群体因素,包括所在民族与所在社区的文化,如族际文化界限的清晰度、对族际婚姻的包容度、社区优势文化的影响等,一方面个体因素,如夫妻的社会地位与家庭地位、夫妻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夫妻本身受到本族传统文化的影响程度等等(参见图)。目前家庭中女性主持家庭事务仍是一个普遍现象,尤其是女性负责做饭、洗衣、室内装饰与清扫,因此很多混合家庭中这方面的习俗更倾向于女主人一方的文化。据苏联学者的研究,在文化水准较低的混合婚姻家庭里,在传统的民族文化方面,物质文化大部分由妇女保持下来。[8]
图 决定族际婚姻家庭的文化倾向性的因素

当然,我们所说的家庭混合文化,并不意味着完全消除各自文化的差异。和谐的家庭生活、和睦的夫妻关系并不等于夫妻个人特点消失,成为同样的人。在混合家庭中,各自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保持自己的某些民族文化传统,关键是双方的协调与彼此的适应。如在语言的使用上,如果还没有形成家庭成员的共用语言,就根据不同对象使用不同语言。即使在丧葬形式上,不同家庭也用不同的方式满足死者愿望和生者期望,可以是各自采用本族的丧葬方式,回归本族社会;也可以用本族方式送入夫方民族的墓地,并接受夫方民族的祭祀礼仪。这种文化混合,是不同文化并行不悖,是相互适应的共存,是妥协后的折衷。对于很多族际婚姻者来说,随着共同生活的延续,双方的彼此适应愈来愈成为一种不自觉,最终就成为一种习惯,文化的差异基本消失。不可否认,族际婚姻会对民族边界的清晰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混合家庭内部一致性较多,文化冲突较少,如果两个民族间持续性地通婚,在第二代、第三代家庭中因文化差异而出现的冲突自然趋于减弱或逐渐消失,最终形成文化融合。如果一方民族数量过少,则可能造成数量少的民族同化于数量多的民族,如奇台县的塔塔尔乡的塔塔尔族、木垒县大南沟乌孜别克乡的乌孜别克族。在这里,文化的交融跨越了族群的边界。文化交融既是族际通婚的原因,也是它的一个结果,民族属性只是一种符号。混合家庭所发生的文化交融对多民族社会的文化交融起到有益的影响,也为不同民族的了解和往来提供了机会,混合家庭的孩子经常成为两个民族交往的桥梁。在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有一个混合了几个民族的大家庭,父亲和母亲分别是回-维和回-汉混血儿,父亲还有同父异母(哈萨克族)兄妹。这一家人与其他民族的关系相处的很好,父母及孩子们对维、汉语都很精通,当家中需要设宴请亲朋好友时,赴宴的人包括各族人士。孩子们的朋友包括了维、汉、回等民族,长大后又分别与维、汉、回等民族通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某种程度是社会关系的再现。可以说,混合家庭中的文化冲突某种程度是社会中文化冲突的一个缩影。在对混合家庭的研究中,我们看到不同族别文化可以在家庭内实现共处,通过双方的学习、适应,可以消减差异,增加共同性,当然这需要过程,要有足够的宽容与耐心。而且,在混合家庭内,在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也存在文化融合的可能性。实际我们在多民族社会中也时时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如果社会中更多的人用对家人般的宽容和理解态度去看待其他民族的成员与文化,我们生活的世界会减少很多纷争与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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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刊载于《新疆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