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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族际通婚子女民族认同的调查与分析
日期:2008-07-15    来源:新疆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

族际通婚子女对民族成份的选择多具有利益权衡倾向,家庭对子女民族认同的培养也是有意识、有选择性的。但族际通婚子女经常处于文化认同的多元性和民族成份单一性的矛盾之中,民族成份并不能决定他们能在多大程度认同一个民族或被同族人所认同。

关键词:族际通婚;子女;民族认同

李晓霞,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地址:乌鲁木齐市,邮编830011

民族认同(ethnic identity)是指民族身份的确认,"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王希恩,1995),是在民族间互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通过族内人的“自认”和族外人的“他认”共同确立,以文化认同为基础。民族认同与其他认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它强调共同的继嗣和血缘。人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获得他所出生的族群的历史和文化,它将模塑他的族群认同意识(周大鸣,2003:23)。几乎对每个人来说,家庭都是个体出生后接受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在这里,孩子学会认识他是谁,他能够和应该从社会期望什么以及社会对他的期望。但对于父母属于不同民族的族际通婚子女,他们时常受到来自父母双方文化背景的双重角色行为期待,甚至其中可能包含有相互矛盾的价值观念,而他们往往只能承继父母一方的民族属性。在现在这个重视民族分界的社会,他们是谁?他们属于哪个族体?族际通婚子女经常处于文化认同的多元性和民族成份单一性的矛盾之中,而且,民族成份并不能决定他们能在多大程度认同一个民族或被同族人所认同。这种认同的建立与变化甚至有时并不取决于其个人的期望与行为。

一、民族成份的选择

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有官方认定居民所属民族群体的规定,对于族际婚姻后代的民族属性,有的按照传统直接认定,也有的根据其文化的倾向或其它原因自由选择,但常常有年龄限制。如根据古老的犹太法律,孩子的民族属性随母亲。在前苏联,孩子的民族成份16岁前随母亲,满16岁可任选父亲或母亲一方的民族成份(托马斯,1985)。 由于混血儿在民族属性上具有选择权,自然会出现了一些倾向性的选择,通常会选择最熟悉民族的属性、语言和文化(Ю•В•布朗利,1990)。

根据我国的政策,个人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并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按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更改。若要变更民族成份,必须提出申请并得到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后方能更改。

2004年我们在对乌鲁木齐、伊宁、塔城三市户籍登记中的380户族际通婚子女的民族成份进行统计后,发现普遍存在这样的特点: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家庭,子女多数选择少数民族一方的民族成份;少数民族间通婚的家庭,子女多数选择父亲一方的民族成份(参见表1)。在民汉通婚家庭中,选择汉族一方民族成份,尤其是汉族母亲民族成份的,基本都是汉族与非穆斯林民族或回族的婚姻,其中又以回族表现的最为明显。在79户回族的族际通婚家庭中,回族与汉族通婚,其子女多数选择回族成份;回族与其他少数民族通婚,其子女多数选择非回族民族成份(参见表2)。在这里可以看出族际通婚子女对民族成份选择的可能性由弱至强依次为:汉族回族其他少数民族。

表1 族际通婚子女对民族成份的选择

父母民族成份

父民母汉

父汉母民

父母少数民族

子女民族成份

随父

随母

随父或母*

小计

随父

随母

随父或母

小计

随父

随母

随父或母

小计

户数()

111

13

3

127

17

124

7

148

72

23

10

105

比重(%)

87.4

10.2

2.4

100

11.5

83.8

4.7

100

68.6

21.9

9.5

100

*指多子女家庭孩子的民族成份有的随父有的随母

表2 父母一方是回族的家庭中子女对民族成份的选择(%)

新疆各民族的传统家庭普遍为父系继嗣,子女继承父亲的姓氏,归属父亲的部落氏族(如哈萨克族、蒙古族等),结婚后多为从父居。族际婚姻的子女过去也基本归属父亲的民族成份,没有多少选择的自由。如在奇台县塔塔尔乡和木垒县大南沟乌孜别克乡,当地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虽然数代与哈萨克族通婚,但在民间,人们对自己的民族属性是非常确认的:父亲的族别就是自己的族别。

族际通婚子女对民族成份的选择应该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规定凡属少数民族,不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份,申请恢复其民族成份的,都应当予以恢复。并规定了不同民族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可依据父或母、父母已故的依据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确定(王铁志,2001:54)。但当时民族成份选择的倾向性并不很明显。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喀什地区喀什棉纺厂有民族混合户12户,其中有子女的8户,包括汉-回 (4户)、汉-维(1户)、汉-满(2户)、回-维(1户)通婚家庭,有2户汉-回家庭和1户汉-满家庭子女选择了母亲的民族成份。

80年代后,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对少数民族在入学、就业、生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拥有少数民族身份某种程度给个人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高考录取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如《新疆1985年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补充规定》:父母双方为11个少数民族(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塔吉克、藏、达斡尔、锡伯、俄罗斯)的考生,在录取时降低控制分数线,比汉族考生降低100分;父母有一方属11个民族,一方是汉族的,享受降低30分的照顾。回族考生照顾一个分数段。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出同样存在着对少数民族相对宽松的规定。 面对这些有差别的政策,族际通婚夫妇或其子女不可避免地会考虑现实利益对民族成份进行选择。我们查阅了塔城市255户混合家庭的户籍档案,其中57户有更改民族成份的记录,少数更改过2次,甚至3次,更改的人中90%以上是汉族改少数民族,更改者当时的年龄在36至46岁的占到46%,这时他们的孩子将面临上学、就业等问题。图1形象地展示了五代人的民族成份归属,对民族成份进行选择的主要是近两代人。由于一些族际通婚子女对民族成份的不同选择,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往往有不同的民族成份。

图1 塔城市一男子(56岁,▲所代表)部分亲属的民族成份

我们还可以看看以下几个例子:

俄罗斯族妇女Z(45)我的祖父和外祖父是汉族,祖母和外祖母是俄罗斯族,丈夫的外祖母也是俄罗斯族。我们的户口原来都是汉族,一般都随父亲的民族,过去也不管民族成份。恢复高考后,为了孩子上学,我的民族改成了俄罗斯族。以后为了能生老三(3个孩子都是女孩,老三13),他(丈夫)也改成了俄罗斯族。

哈萨克族女子B(32岁,丈夫是回族)我只有一个女儿(7),给孩子报户口时,报的是哈族,主要是考虑孩子以后的上学。换户口时派出所错打为回族,随她爸爸了,准备以后还是改成哈族,随我。

回族女子L(25岁,丈夫是汉族)我们去年生了一个儿子,儿子报成了汉族,户口是我老公报的,他给我做了些工作。男孩报汉族择业比较容易,他以后也许到关内,到外地,那样适应能力应该比较强。如果是女孩的话我就报回族,把她留在我身边。

维吾尔族女子A(丈夫是回族)我去年结婚。如果有孩子我会给孩子报维族,在新疆还是维族多,对孩子也好。如果我们到宁夏(丈夫的家),那孩子就报回族。

显然,当族际之间差异不大,或者民族成份本身不会对个人生活造成影响时,族属选择并没有多大必要,只须遵循习惯,一般仍然是继承父亲的族属。而当族际之间在利益分享或预期等方面可能出现差异时,子女的族属选择很大程度就成为一种利益权衡的过程。各民族间差别越大,选择的倾向性就会越明显。正是因为招生政策中对回族的照顾幅度一直不大,回族与汉族以外其他民族通婚家庭的子女选择回族民族成份的相对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差距日益缩小,受政策规定以民族群体为单位的利益分配差距也会逐渐缩小,甚至可能最终取消以民族群体为单位优惠政策,那时族际通婚子女对民族成份的选择是否还会有倾向性呢?笔者以为,随着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普遍恢复随父亲民族成份惯例的可能性较小。而民族差别总是存在的,在目前中国这种民族构成及政策背景下,如果各民族间完全享有事实上同等的社会地位,族际通婚子女选择民族成份可能会更倾向于文化因素,而以汉族人口的数量及文化在国家中的主流地位,选择汉民族成份的现象可能会大大增多。

二、民族认同的培养

民族认同的内容“是多要素的,即往往同时包括民族归属感、语言同一、宗教信仰一致和习俗相同等”(郝时远,2002)。家庭是培养子女民族认同,传承民族文化的最重要的场所。相对于单一民族家庭,族际通婚家庭对子女民族认同的培养往往更重视,希望能兼顾夫妻双方民族的文化,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倾向性。

语言的学习与使用是孩子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任务。父母分属两个民族的孩子可能拥有两种母语,但实际上他所接受的家庭语言教育大多倾向于某一语言。子女对父母一方语言的学习,受到该语言在本地的通用程度、对孩子在未来发展中可能的预期作用、父母对该语言的掌握程度、孩子的成长环境等多种因素制约。乌鲁木齐市有两对维-汉夫妇,H夫妇50多岁,大学教授,丈夫是民考汉[1]M夫妇20多岁,打工谋生,丈夫初中毕业,民考民,妻子只读到小学4年级。他们都给孩子报的是维吾尔族,而且都认为孩子是父亲的血脉,对于孩子语言的选择也是从有利于孩子发展的目的出发,但因两家视野不同,也因父亲的文化背景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

H(53岁,维吾尔族)孩子小时,我没有教过她维语,她会几句最简单的维语,如爸爸、妈妈等。我夫人会些维语,但我们在家里都是用汉语交流。我从小上汉校,维语还可以,维文只能看懂,写不了,我也经历了新文字变老文字的过程[2]。学好任何语言都是要花费时间的,即使是母语。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我不像一些家长,对本民族的就特别看重,不管有用无用。我让她学好英语,现在她大学二年级,已经过了英语四级,准备过六级,还在学二外,学的是法语。如果有可能,我希望她以后能出国发展。

M(28岁,汉族)我结婚前一点也不懂维语,和老公说汉语。儿子(1岁半)生下来一年,我都在婆婆家住,主要是为了让儿子学维语。这一年我的维语进步很多,吃饭、睡觉等我都用维语和儿子说。我就想让儿子学好维语,因为我自己不会。我想让他维语学好后再学汉语。在乌鲁木齐,懂两种语言好一点。现在如果是搞批发,懂双语的人工资就能拿到1000多元,懂汉语的只有600700元,如果只懂民语,可能就没有人要。多一种语言就多一倍的生意。等他3岁后就送到幼儿园学汉语。

在民汉通婚家庭,学习少数民族一方的母语经常被认为是孩子被该民族社会接纳的重要因素,是父()亲文化印迹的再现,也是他与该方亲属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而且子女的民族成份大多报的是少数民族一方,许多父母很重视子女对民族语言的学习。但现代教育制度使家庭教育领地日渐缩小。由于汉文化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流地位,父母从孩子的未来发展出发,更多送孩子进汉校,由此建立起一批以汉族同学为主的同辈群体,子女受汉语文、汉文化的影响较深,母语成为家庭用语。在喀什市某农场中有对汉-维夫妇,维语、汉语都很好,两个女儿报的是维吾尔族,在汉校上学,母亲在家对她们说维语,怕她们把维语丢了。但12岁的大女儿说,上学以后,维语已不像过去那么流利。当然,学习母语与培养认同并非一定共存,乌鲁木齐市一个哈-汉通婚家庭,虽然几个子女都不会哈萨克语,母亲(汉族,上海籍,1958年结婚)仍极力培养他们对哈萨克族的认同,并要求他们一定要找哈族对象,不能和汉族人结婚。

民汉通婚家庭中,一般对汉文化的传承不用担心,因为社会及学校都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场所,相反少数民族一方更担心子女对本民族文化的认知,尤其是当这些孩子绝大多数都选择少数民族成份时。乌鲁木齐市一对汉-哈夫妇,把女儿送进汉校上学,为培养女儿对哈萨克文化的认同,母亲除常要求女儿在家说哈语外,还常让女儿看哈语电视频道,给女儿买民族服装,带她参加本民族的婚礼和节日文艺活动等。

在穆斯林民族与非穆斯林民族通婚的家庭,如果非穆斯林一方愿意履行进教仪式(目前这类现象普遍存在),孩子基本上都会接受穆斯林的风俗习惯,主要表现在饮食禁忌上。同时,子女的人生礼仪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其中一些直接与宗教礼仪有关,关系到其以后是否能够被穆斯林民族一方认同,如婴儿的取名礼是其进入伊斯兰世界的第一步,一般这类族际通婚子女都有经名,父亲为汉、锡伯等族的普遍还有汉式名姓。[3]男孩的割礼被视为他的成丁礼,是穆斯林社会正式接纳新的社会成员的重要标志,近些年来,割礼仪式的隆重甚至超过了婚礼。父母如果忽视了割礼,他就不会被看作是穆斯林,即使从民族属性来说他是穆斯林民族的一员,以后若娶穆斯林民族的女子,可能会面临与非穆斯林民族同样的困难。因此多数穆斯林民族的父亲或母亲都会希望儿子能够履行割礼仪式


[1] 在新疆,习惯上将从小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学校(简称民校)学习的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在招生考试中使用少数民族语文试卷,简称民考民;从小在汉语授课学校(简称汉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在招生考试中使用汉语文试卷,简称民考汉。

[2] 1960年至1982年,新疆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旧文字改革,将阿拉伯字母改为拉丁字母,称新文字。故在文字改革期间接受学校教育的维、哈族学生相当一部分不认识或不能熟练使用老文字。

[3] 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有自己的姓名构成方式,一般父名在后为姓,本名在前为名。有的人就把父亲的汉式名姓缀于本名之后,成为一种混合名姓,如阿孜古丽·江龙生()、赵生霞·赵志祥()、吾拉依木江·邹康生()、热合玛·塞金祥()、尚珊珊·张金生()等。这些名姓出自网上公布的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加分名单。

 

责编: 吐尔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