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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校招生中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分析
日期:2010-04-07    来源:新疆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

新疆高校招生中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分析

李晓霞

(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摘要:新疆高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从建国之初开始实施,其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在教育上的平等权利。经数十年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有许多负面影响,如少数民族学校基础教育长期落后、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而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很难实现各民族平等,还增强了民族分界意识。对此需要反思。

关键词:高校招生;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有“较一般优厚”的涵义,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较其他民族或地区优惠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政策[1](P.119)。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承认国内各民族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坚持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原则,并采取诸多方式实现之。基于对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认识,为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国家对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采取倾斜政策,一方面给予各种形式的援助和支持,增强其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则降低接受非义务教育的门槛,增加其个体发展的机会。对于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党和政府一直将其作为民族发展的重要条件与表现,给予高度重视,所采取的“倾斜”或者说“优惠”政策的力度较大,持久性强,其中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因其实施时间较长,规模与影响较大,所产生的后果也众说纷纭而颇引人注目。本文即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施的优惠政策的描述与分析。

一、政策的演变过程

新疆高校招生中的优惠政策,简单地说,是从本地民族教育的实际出发,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对部分少数民族考生采取单独命题、单独划分数线和降低分数线录取的办法。政策的具体内容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与变化,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的演变时期,大致为:20世纪50年代初的“照顾录取”→50年代后期“同等成绩,优先录取”→70年代“按比例录取”→70年代末“降分”与按比例录取(延续至今)80年代中期以后对民考汉考生“加分”(延续至今)90年代末对民考民考生单科最低限分(延续至今)。总得来说,政策的优惠内容越来越细,优惠幅度逐渐增大,优惠范围与程度越来越限定于族别成份。直至90年代末由单科限分开始,优惠程度方有所收缩,同时伴随着高校扩招的开始,民汉学生进入高校的门槛普遍都被降低。以下我们将对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150年代至60年代前期,优惠政策形成期

20世纪50年代,是高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形成时期,其优惠政策包括:适当降低录取分数;部分人免试外语;放宽报考年龄限制;用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可用民文单独进行考试等。对于降低录取分数的问题,政策持极为慎重的态度,表现出由宽到紧,又由紧至宽的波动:1950年教育部明确规定,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1953年至1961年间,原则上改为了同等成绩、优先录取,但具体也有所反复:1953年强调保证新生质量,新疆也将优惠范围缩小[①]1956年后改为少数民族考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后,可“优先录取”[②]1957年再变为少数民族学生的学科考试成绩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时,予以优先录取[③]1962年“恢复照顾”,出现了双重标准: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校和一般高校的,仍旧恢复“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报考本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只要考试成绩达到一般高校录取新生的最低标准,即可优先录取。同时强调要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补习,以保证学生质量[④]

270年代中期,“按比例录取”政策出台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校教育遭到很大破坏,19661971年共五年期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停止招生。恢复招生后,也实行推荐上学的入学形式,只问出身成份,不问学习水平。当时,新疆提出了在区内高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按比例录取”,区外高校招生以汉语能力为主要的评价标准。对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由不低于50%[⑤],发展至区内院校60%,区外院校50%的略高于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比重的数值[⑥]

31977年以后,优惠政策日渐成熟、固化

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制度,对于少数民族考生采取的特殊政策,一是考试语言与考试试题的不同;二是降低录取分数标准。

() 高考的语言与试题问题

直至90年代,自治区招生考试中采用4个语种: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古语,目前为5个语种,增加了柯尔克孜语。用汉语文参加考试的民族学生(简称民考汉),使用汉语试卷;用民族语文考试的民族学生(简称民考民),使用民语文试卷,还有少量母语为汉语文的考生(如汉、回、满族等)自幼上民语授课学校,高考时也使用民语文试卷(简称汉考民)。起初民文试卷是将全国统一试卷翻译而成,80年代后改为自治区单独命题,并免试外语,加试汉语。

这种高考试题难度不一的问题逐步得到改变。1984年民文试卷中的政治、数学科目改用翻译后的全国统一试题。1999年汉语科目采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即"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在2003年的自治区招生考试中,汉语言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试题。维、哈、柯三种语言的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语文科目由自治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蒙语言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其它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

() 降分与按比例录取问题

80年代初,全国逐步确立起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按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政策。1978年高校招生时规定,对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和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放宽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4](P.345)。鉴于恢复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后,少数民族学生比例有所下降的情况,1980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高考招生,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据此各地对少数民族考生单独规定录取分数线[5](P.304)1984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将高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转变为国家立法形式。

在高考恢复之初,新疆高校招生工作就已开始执行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录取”和“按比例录取”的政策。由于“按比例录取”是70年代政策的延续,实行考试录取后,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个过程,因为若按比例录取就不能保证采用同样的考试录取标准。1977年恢复高考时,先提出在最低分数线范围内对某些地区考生给予录取照顾,对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而参加汉文试题考试的民族考生降低录取分数线[⑦];但在以后的“补充意见”中,提出应适当降低民族学生文化考试初选标准[⑧];到1978年则明确规定适当降低少数民族学生录取分数线与分数段[⑨],这就明确了在全疆招生中以比例为主,在民族内部以成绩为主,择优录取的方式,即在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单独对民族考生划取录取线。很明显,以后对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线的降低幅度在增大也主要是为了满足比例的要求。而这种以比例为主的政策,在民、汉中小学教育质量存在较大差距的背景下,往往也只能以降低少数民族考生的入学标准为代价[⑩]

进入80年代以后,鉴于各民族使用的语言、教育发展状况、所处区域的具体情况等差异较大等原因,新疆对于高校招生的优惠对象划分越来越具体,不再以“少数民族”统而称之。1980年要求对“参加汉文统考和民族文字考试的维、哈、蒙、柯等民族学生,降低录取分数线。”1981年,明确规定:参加汉语统考和民文考试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塔吉克、藏、达斡尔、锡伯、俄罗斯等11个民族的考生在录取时降低分数线和分数段。对参加统考的其它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在偏僻高寒山区工作、生活的汉族职工子女考生,在本区院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1]以这11个民族为主要优惠对象的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1985年起,对少数民族参加汉语言统考(即民考汉)并报汉语言或民考汉招生计划者开始实施“加分政策”。在加分政策中,除对11个民族的考生优惠外,对回族考生的优惠也有具体规定,但幅度较小。1985年,父母双方为11个少数民族的考生,录取时的控制分数线比汉族考生降低100分;父母有一方属11个民族,一方是汉族的,降低30分。回族考生照顾一个分数段[12]。由于加分的幅度较大,在1987年至1993年这段时间,没有再专门规定“民考汉”学生的录取分数线,而在加分的基础上与汉族考生的录取标准等同。1994年后又重新制定了低于汉族考生的分数线,也就是说,此时民考汉考生享受到“加分”与降低录取线的双重优惠。

对于民考民的考生继续实行降分与按比例录取的政策。1987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当前我区教育工作中几个主要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狠抓民族教育质量的提高,争取十年内使民汉高考分数线基本接近[4](P.338)。但这个目标在今天来看,仍难以实现。1999年开始限定数理化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要求总分达到最低投档控制线者,单科成绩限定在15分以上,以后逐年有所提高,三年后达到相对稳定的控制水平。[13]2003年数学最低分限定在18分,2004年为23分。

在疆内院校招生时,还对部分地区的考生(居住在高原的塔吉克族)进行特别优惠。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给予录取照顾逐渐被强调。在2003年招生工作中,自治区区属高校汉语言招生计划的2%,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的汉语言考生,民语言招生计划的1-2%,用于照顾录取国家及自治区贫困县的民语言考生。

1:新疆部分年份招生考试中对不同民族的加分政策

年份

加分幅度

加分对象

1985

10

回族考生

30

“单民”民考汉考生

100

“双民”民考汉考生

1987

10

回族考生

80

“单民”民考汉考生

100

“双民”且报考内地院校的民考汉考生

150

“双民”且报考区内院校的民考汉考生

2002

2003

10

回族考生、“单民”民考汉考生

70

“双民”民考汉、“双汉”汉考民考生

2004

10

回族考生、“单民”民考汉考生等

50

“双民”民考汉、“双汉”汉考民考生

注:“双民”考生为父母双方都是11个受照顾民族的考生;“单民”考生为父母一方为11个受照顾民族的考生;“民考汉”为11个受照顾民族的考生高考时采用汉语文统考试卷答题;“汉考民”为汉族及11个受照顾民族之外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时采用民语文试卷答题

责编: 郭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