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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族文化政策的“求同”与“存异”
日期:2012-04-29    来源:《新疆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族文化广义为中华民族文化,狭义为少数民族文化。国家对民族文化的政策,最突出的特点是中华民族文化层次上的“求同”,少数民族文化层次上的“求异”。由于“求同”与“存异”的界限不易把握,我国在执行民族文化政策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左”、“右”为难的问题。目前能够被56个民族认同的属于中华民族层次上的文化特质是有限的。对于我国的民族文化政策,“求同”应重点培育新的共同点,避免同化之嫌;“存异”主要是保存与发展本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避免保护落后之责。

    关键词:民族文化  政策  求同  存异

    在我国,“民族”一词或指中华民族,或指少数民族,在与国家相提并论时,即指中华民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尊严”;有时则专指少数民族,如国务院的民族事务委员会,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教育”、“民族干部”等。这两个层次的“民族认同”也就产生了两种内涵的“民族文化”,广义为中华民族文化,狭义为少数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文化是指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包括衣食住行等物质文化和语言、艺术、哲学、宗教、风俗等精神文化。文化具有群体性,成为群体分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标准。在斯大林有关划分民族的四个标准中,“共同的语言”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都属于文化范畴。由于文化是历史积淀下来的被群体所共同遵循或认可的行为模式和精神象征,其变化相对缓慢,并不易因外力强制而改变。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机关或政党机关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制定,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遵循的制度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少数民族的文化政策是党和国家少数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执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的重要内容,其中主要包括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教育、宗教、文化事业、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核心为各少数民族有保持和发展自己文化的自由,国家对此积极提供相应的帮助与照顾。关于中华民族文化方面的政策,政府方面并没有以某种形式进行确切认定,但事实上,其态度和行为都应该是明确的,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两者比较,最突出的特点是“求同”与“存异”,即中华民族文化层次上的“求同”,少数民族文化层次上的“求异”,或者说中华民族文化层次上的一体化,少数民族文化层次上的多元化。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就明确认定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坚持各民族都具有平等权利的原则。为了解国内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1950年到1952年间,建立不久的中央人民政府派出若干“中央访问团”分别遍访各地的少数民族,开始进行民族识别工作。至1982年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国家对这些少数民族采取了特殊的政策,以支持少数民族的发展。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宪法》明确指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采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我国各民族的语言差别很大,56个民族中,除汉族、回族、满族通用汉语外,其他53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单独语言,30多个民族没有文字。各民族自治地区在教育、新闻出版、电影电视等领域,招工、招干、招生、职称晋级等各类考试以及公共场所中,都大量地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语文不仅只是少数民族的日常交际工具,而且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国家还进行改革或创立少数民族文字工作。从50年代开始,国家先后帮助12个民族创制了16种拉丁字母文字,帮助傣族等改进了原有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位确立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仍同时通用当地主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由于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政策,到80年代末,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仍以本民族语言作为主要交际工具,据抽样调查推算,全国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的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8%。

    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大力支持,实行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如成立单独的少数民族学校,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在计划、经费、师资等各个方面对少数民族学校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给予重点安排和扶持;对少数民族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采取择优录取与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等特殊政策。1950年,政务院就规定凡考入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享受公费待遇,“对投考高等学校与一般中学的学生应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入学后,又应给以适当的补习条件。”降低录取分数线的政策一直延续至今,而且照顾的幅度有增无减。即使在非少数民族聚居的城市,地方招生部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流传的主要宗教有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萨满教和东正教。宗教信仰在许多民族的精神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采取尊重与保护的政策,规定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个人有选择的自由;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2000年,新疆已批准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有2.41万座,有教职人员2.9万人。

    二

    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政策,使各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性得以自由发展。同时,各级政府部门有意或无意地在中华民族文化层次上“求同”,表现最突出的就是汉语普通话与汉字的推广,以及各种中华民族象征事物的强化。

    汉字被认为“是最少争议的连接所有中国人的文化纽带和文化标志”,在历史上为汉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延续两千余年的中央集权国家的统一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49年以前曾被称为“国语”。但当时在“普通话”(特别是用汉字写下来的书面语)是不是汉民族的民族语言,是不是中华民族的公用语言这个问题上,知识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50年代初期开始的旨在“简化汉字”、“推广普通话”、“创定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的文字改革,已经是承认现代汉语是汉族的民族语和中华各族人民的公用语这个前提了。1982年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更进一步明确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从学校教育来看,汉语及汉文的推广力度日渐加大,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中的汉语文教育逐渐规范化,强度在增大。1951年提倡“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维吾尔、哈萨克、藏族小学、中学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应按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立汉文课。”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采用少数民族语文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在新疆,五十年代初开始在民族学校的高中开设汉语课,七十年代后从小学中年级起设置汉语课。到八十年代中期后,民族学校的汉语教学状况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政府明确提出目标,要求1995年新疆城镇以上民族高中的大多数毕业生达到“民汉兼通”的程度,使他们升入高等学校或走向社会后能直接用汉语听课或交流。但结果并不理想。据80年代末的抽样调查计算,全国各少数民族中操本民族语单语占本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是维吾尔族(99.46%)和哈萨克族(89.83%),他们对于汉语以及其他民族语言的掌握及使用程度是很低或较低的。根据新疆人民政府新的规划,2005年后,全区少数民族小学从一年级开始开设汉语课,2010年后开始在少数民族中学大规模进行数、理、化等课程的汉语教学。

    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就要增强其文化认同,培养共同的文化精神,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加强对中华民族象征物的宣传。黄帝被誉为中华民族的先祖,20世纪以来,对黄帝陵的祭祀随着中华民族的团结、振兴而日渐浩大。从1955年开始,除1962年到1979年的18年外,每年清明节都举行隆重的黄帝陵公祭仪式。改革开放以来,黄帝陵的公祭活动更为隆重,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为黄帝陵题词,参加祭祀仪式。在重阳民祭活动中,其仪式除保留民间传统礼仪外,还增加了击鼓34声、鸣钟13响等仪式,其分别象征着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世界上13亿华夏子孙。每年一度的春节被视为中华民族的共同节日,政府的重视与参与程度超过其他节日,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放长假,国家领导人与各界人士共同欢宴庆贺、各类大规模的由政府举办的文艺晚会、各级政府进行扶贫帮困救助活动,加之各种民间庆祝活动,尽情地渲染举国欢庆的气氛。虽然法律规定:“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事实上,在一些并不以春节为自己民族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也被营造出一片欢庆场景。

    90年代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力逐渐增强,加之对香港、澳门回归的期盼及其实现都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另一方面,知识界对于西方文化进入的强劲势头深为忧虑,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呼声愈来愈高,出现了“国学热”,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研究受到了国家的重视。1998年以来实施的大规模的“华夏文化纽带工程”已取得了丰厚的成果并具有广泛的影响。综合来看,各类研究成果大都体现出对中华民族凝聚过程及其同一性的强调。

    三

    我国民族文化政策中的“求同”、“存异”现象,应该说也普遍存在于许多国家内。在多民族国家里,都存在政府如何处理各民族之间以及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世界各国为解决国内民族关系问题,制订实施了不同类型的民族政策,主要有同化(或称熔炉)政策、一体化政策和多元文化主义。这些政策的中心内容之一就是对国内民族文化的态度问题。多元文化主义强调的是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共存与彼此尊重,如加拿大、澳大利亚;一体化政策强调在保留各民族固有文化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彼此吸收对方部分文化特征,形成一个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新的政治共同体,如墨西哥、坦桑尼亚;同化或熔炉政策是说各民族通过交往,逐渐具有相同的文化特征,最终形成新的民族共同体,如20世纪上半期的美国。可以说,这些政策实际上也是国家对民族文化的政策,而且不同文化政策的结果对于民族之间的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斯里兰卡,人口最多的僧伽罗人(1990年占全国总人口的74%)与国内最大的少数民族泰米尔人关系恶化就是直接由国家的语言政策和教育政策引起的。目前,多元文化政策符合世界民族发展的趋势,大多数国家已经或正在向多元化社会转变。20世纪90年代马来西亚逐渐改变过去对华人、印度人的抑制政策,实行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政策,政府明确表示:儒家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以及基督教文化为世界三大文化,均应受到重视;马来西亚多元文化是一种国家资产,多元文化的结合能够使马来西亚更加强大。

    在强调多元文化的同时,国家的一体化过程并没有被放弃。新加坡300多万人口由四大族群组成:华人(77%)、马来人(14%)、印度人(7%)、欧洲人(2%)。独立后在民族问题上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承认新加坡是由各自独立、各具特色的各个族群平等组成,新加坡的整个民族文化便是建立在种族、语言、文化、宗教的多元性基础之上。同时建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观念,各族人在保持各自特点的基础上求同存异,组成一个复合民族“新加坡人”。最终在保持各族群特点的同时,确立了对国家的高度认同感。

    但是一体化的程度,多元化的分寸;“求同”的界限,“存异”的范围,并不是那么容易把握。有学者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强调了“存异”的一面,忽视了“求同”的必然性。有学者提倡“一种文化权利限制理论”,认为“虽然我们需要理解民族认同的重要性,但是也需要对少数人群体的要求持审慎的态度。”因为,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人群体的权利,政治上的风险较大,国家的效力会受到损害,少数民族多样性和自治要求有可能使社会整合和国家稳定受到威胁。如何划分这种文化权利的限制界限,实现既可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又利于民族文化(尤其是处于弱势的文化)发展的理想境界,是政府与学者都关心的问题。我国在执行民族文化政策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过这样的“左”、“右”为难的问题。

    50年代初期,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极为重视,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创制文字,要求一些使用汉语文教学的民族学校要逐步过渡到用本民族语文授课。从1957年开始,我国在方针、政策上出现“左”倾错误,错误地估计了民族关系发展形势,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正在迅速形成和发展,各民族间差别减少、共同性增多,民族融合因素逐步增长,提出争取在今后15年、20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使少数民族能够在经济文化方面赶上或接近汉民族的发展水平,从而忽视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民族间的差别性,企图人为地消灭民族特点,加速实行民族融合。诸如,用行政手段改变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强制少数民族改着汉装、强迫回民养猪等);取消部分民族语言授课的中、小学(新疆的锡伯族中小学校就改用汉语授课);认为少数民族可以直接过渡到使用汉语文,人为地制造语言“统一”等。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左倾理论和政策被推向极端,根本否认社会主义时期还有民族问题存在,民族学校、民族歌舞团、民族商店等被取消,民族文化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在新疆,文革期间,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文字报刊被查封,或被迫停刊,一些传统的民族表演艺术只能以改编样板戏的形式进行演出。

    1978年以后,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恢复与落实,民族文化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同时,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过于强调单一民族的特殊性,忽视了整个社会及文化的整合。如80年代以后,在新疆的多民族杂居区,不仅原来的民汉合校大量分开,成为仅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学校,而且过去一些几个少数民族合校并采用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学校,也被尽可能地以民族为单位划分为一个民族一所学校,单一民族学校数量大增,形成了学校教育中民族相对隔离的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得到了落实,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有了保障,但同时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又疏于管理,任其自由发展,在新疆一些地方宗教狂热之风也因此而盛起,寺院数量大增,不信教的人受到歧视与孤立。在新疆叶城县,1982年以后,90%以上的教师不敢公开宣传无神论。宗教狂热的兴起也是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这几十年民族政策的变化无疑与其当时的政治背景有着很深的联系,但如果我们换种角度来看,对于当时绝大多数执政者的初衷和行动者的愿望来说,这实际上就是如何处理“求同”与“存异”,一体化与多元化的关系问题。我们这些生活在边疆民族地区的人现在仍然经常碰到这类问题,并时时因此而感到困惑,比如学校教育中的汉语授课与民语授课问题,公共服务部门汉语与民语的地位问题(如银行的工作语言已经统一使用汉语文),城市建筑中的地方民族宗教特色与国家主体文化的关系问题(如外地游客希望看到异域风光,本地政府希望体现国家主体文化,淡化宗教氛围)等等。

    笔者以为,这类困惑的产生与几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有直接的关系:中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中华民族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中华民族文化与汉文化的关系问题;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搞清楚,在我们建立国家一体化的过程中,在中华民族文化的求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以汉族文化代替中华民族文化的可能,使各民族的团结受到影响,使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受到侵蚀。

    四

    “中华民族”这一名称在20世纪初开始流行,是反帝国主义、促进民族主义的一个重要口号。中华民族最初是指汉族,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为了建立一个各民族统一的国家,中华民族被推广开来,包括了中国境内各民族。可以认为,中华民族一词被广泛使用,实际上是接受了西方国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观念的产物,是“国族”-“中国人”的同名词,与美国人、墨西哥人、新加坡人等的称呼都是同样的。

    国族观念的建立之所以必需,不仅是因为西方单一民族国家观念的巨大影响,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民族自决权对多民族国家事实上的威胁,而且也因为与国家比起来,民族认同是一种通过追溯设想的世系、起源来延伸的自我肯定,从而具有更大的感召力和象征意义。格尔兹认为族群(民族)问题是一种原生情感问题,原生情感与公民情感是有区别的。前者几乎是非理性的,其追求多与荣誉、名分相关,希望得到必要的社会尊重和承认;后者主要关心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进步、更有效的政治秩序等。原生情感与公民情感,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国族观念的建立,实际就是以国家既有的疆界为界线,培养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并将公民情感与原生的族群情感融为一体,使其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在这样一个领土争端不断的背景下,国家就必须充分发挥对民族性的想象力。”“国族(nation-state)文化的建立是‘新生国家’追求‘现代化’的一部分,是旧殖民地国家为争得自身民族所需要(从形象外表到经济基础)的形式而做出的巨大努力。”

    20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就不断致力于中华民族的认同,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国家观念与民族情感。同时,政府部门也承认国家多民族的现实,如中华民国提倡“五族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致力于56个民族平等团结。但在有关少数民族问题中,对于“民族-国家”的概念,一直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政策的制定者向来力图避开西方民族-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模式。但如果我们更强调其作为民族的文化意义,显然,目前能得到56个民族共同认同的,属于中华民族层次上的文化特质还是很有限的。“‘中华民族’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文化共同体,主要取决于各民族文化融合、心理认同的程度。”而要达到这种认同,还需要一个相当长时间的培养过程。

    对于中华民族认同的现状,笔者非常赞同费孝通先生以民族认同意识为其主要特征的观点:中国“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个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实际上这就是指国家-民族观念的建立。如此,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统一的,民族情感与爱国主义是共生的,语言和文化的多元并没有妨碍这种认同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地强化这种认同意识,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民族凝聚力无疑都是极为必要的。

    由于中华民族结构的特殊性:汉族以其久远的历史文化渊源,融会诸多民族而形成的巨大数量和广泛的分布,以及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在政治和文化上享有的主流地位,从而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核心力量,故汉族文化在中华各民族文化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汉族传统文化也时常自觉不自觉地就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代表,如“汉族本身就是国内若干民族的融合体包含着若干民族的血统。如果说炎黄是汉族的祖先,也等于是中华民族认同的祖先象征”之说。有些提法,有助于加强与海外华人以及港、澳、台三地与大陆的联系,因为那里的多数人口也主要是汉族或接受汉文化较深的南方少数民族,但对国内许多少数民族是不适宜的。不少学者,尤其是民族学、人类学学者都曾表示过相似的看法,“严格地讲,‘龙的传人’、‘炎黄子孙’并不能代表中国所有的民族,不分场合地这样表述是不甚妥当的。”对于某些加入中华民族时间不长的小民族来说,如果单纯强调中华民族历史上的凝聚过程以及文化认同,事实上也就忽视了他们作为中华民族一员所具有的情感和认同。

    对于国家推广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并要求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学校的学生达到一定程度的汉语文水平,是否可以归入用汉族文化进行求同呢?显然这是不一样的。国家建立通用语言,是各种民族语言、地方语言相互进行交流、沟通最基本的条件,汉语文以其成熟和完备程度、使用人数之众多及范围之广大,并且事实上已成为我国族际交流语言,而被国家推广普及。同时,我国的政策并不是以通用语文替代少数民族语文,在推行通用语文的过程中,各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依然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学校推行双语教育就是明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避免因急于“求同”而伤害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应以引导为主,顺势而为。

    笔者以为,对中华民族文化的求同,应该在承认与发扬各民族历史中形成的传统优秀文化的同时,更多地聚焦于现代国家文化,以国族的理念来构筑民族认同,我们的国旗、国歌、国家庆典(国庆节)、国家的发展与进步成就以及各类有广泛影响的发明创造、体育竞技赛事、文化活动等可以培养人们的爱国情感与中华民族的自尊、自豪。“大众传媒对挖掘民族想象力是极其重要的。国家级报纸和广播电视,向人们提供共有的经历和常识,将原本互不相识的人团结在一起,以形成一个民族认同感。”

    总之,中华民族文化的“求同”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存异”,是一对敏感而又难以解决的矛盾。一般来说,小民族“求同”容易,“存异”难;大民族“求同”难,“存异”易。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地人员交流的日益频繁,现代文化的冲击与渗透,客观上使各民族“求同”更为容易,“存异”相对困难,尤其是一些小民族,如已有基诺族传统文化将在二三十年内全部消失的惊呼。另一方面,由于民族意识的上升,在某些民族中对是否“存异”很敏感,一些人甚至可能因此拒斥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在我国,文化“存异”的目的并非仅仅单纯是为了保持文化上的多样化,而是旨在尊重各民族的平等地位与权利,故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持支持态度,要求动态的存异,发挥本民族的主动能动性,吸收外来的先进文化,并对传统文化进行发展与提高。因此,笔者以为,对于我国的民族文化政策,“求同”的重点应在于培育新的共同点,“存异”的重心则是保存与发展本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求同”要避免同化之嫌,“存异”要避免保护落后,不求进步之责,最终达到“和而不同”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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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杨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