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居住格局是族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多民族混居有利于族际交往,促进相互了解,减少偏见与歧视,使族际关系趋于和谐。同时混居带来的近邻关系会使族际冲突增加,单一民族聚居现象普遍存在也有其客观原因。南疆维吾尔族聚居的乡村居住着少数的汉族农民,本文通过这些汉族农民居住状况的形成、演变及当地维汉居民对此的态度,探讨居住格局对族际关系的影响。
关键词:南疆农村;居住格局;维汉关系
民族居住格局是族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基本的认识,就是族际交往有助于不同民族的相互交流,促进彼此了解,从而减少偏见与歧视,使族际关系趋于和谐。族际交往的频率取决于交往的机会。在各类族际交往的场所(如居住场所、学习场所、工作场所、消费场所、娱乐场所、宗教场所等)中居住场所被认为是最核心的,因此对于居住格局的研究被认为是族际交往分析中最为基础性的研究[1]。近些年,学者们对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广西等边疆省区的民族居住格局有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有些直接借用美国学者提出的“分离指数”指标对族群隔离程度进行分析,但这更适宜对居住地选择有较大自主性的情况,而对于居住格局受单位制和体制影响、受历史影响、受产业布局影响较大的区域,指标的适宜性有所不足。同时,以上研究的理论导向基本都建立于多民族混居有利于和睦族际关系的前提下,对单民族聚居区何以形成及其对族际关系的影响探讨不多。本文将通过对新疆南部维吾尔族聚居乡村中汉族居民分布格局形成的分析,讨论汉族聚居或维汉混居对当地维汉关系的影响。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区域,其中维吾尔族和汉族是人口最多的两个民族,分别占到全疆人口的46.1%和39.2%(2008年)。南疆的喀什、和田、阿克苏三地区是全疆维吾尔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2008年三地区共有793.96万人,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占88.6%,汉族人口占10.2%。南疆的汉族人口多居住在城镇和兵团辖区,生活在乡村的人很少。对于聚居或混居的度量实际是相对的,不同层次的地理或行政区划会有不同的描述,但“大杂居,小聚居”是对我国各地民族分布格局较为准确的概括性描述。在南疆三地区,汉族人口分布于每一个县、乡,同时相当数量的行政村没有汉族人口。2010年1月笔者一行在阿克苏、喀什、和田三个地区11个县11个乡的12个村对汉族居民进行调查,汉族人口的居住格局是笔者了解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南疆汉族农民的居住格局
我们先看看喀什地区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行政村的维吾尔族和汉族人口的分布状况:该乡20个行政村,76个村民小组(自然村)。据乡派出所的户口登记,2009年底,全乡共2.9万人,汉族人口1035人(不计流动人口125人),占到全乡总人口近4%。20个村中,7个村有维无汉,1个村有汉无维,12个村维汉两族人口都有。这12个村中,除2个村汉族人口数量较多(100人以上)外,其它村都只有几人或几十人。同时,汉族人口数量较多的行政村,也往往主要聚居在一两个自然村中。表现出汉族人口在空间分布上较为分散,但从人口数量上看,聚居的占多数,所以形成多数人口呈聚居状态,少数人口分散在较大区域的现象。当然在乡镇这个大环境中,实际上小聚居的汉族村民也是与维吾尔族村民混居的。该乡的状况可基本反映南疆村级维汉居民分布格局,只是各乡镇维汉人口数多少有别而已。
有学者指出,新疆南部维吾尔族农村社区中的汉族村落,基本上是由新中国成立以来,以不同形式和途径进疆的汉族农民组成,并总结了四种汉族社区模式:由地方政府安置形成的汉族移民村落;由分散走向集中的汉族村落;滚雪球式的家族移民社区;以土地承包户为核心扩展的移民村落[2]。这实际是指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居住形式,而第四种情况并不能形成村落。该分析为我们指出了影响汉族农民居住形式的几个重要因素:迁移原因、迁移时间、居民社会联系方式等。
南疆农村汉族居民的居住形式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上世纪50、60年代,政府组织动员来的汉族农民,以聚居为主,且许多是在开垦荒地、建设“新绿洲”的过程中形成居住聚落;自发流动的人,被集中安置的主要进入汉族村落(大队),分散来的主要被维吾尔族村落接纳,与维吾尔族村民混居。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量知青回城回原籍,许多相对聚居的汉族聚落解散,留下来的人被重新归并为汉族聚落,或者与维吾尔族居民混居。80、90年代以后迁进的内地居民,多是投亲靠友,有的因此扩大了原有的汉族村落,也有的混居在维吾尔族村落里。90年代以后,不少城镇郊区都出现连片种植的大棚蔬菜,种菜人中不少是汉族农民,他们有的相对聚居有的独居;也有一些在新开垦的耕地上种棉花、种水稻的包地人,住在地头边,远离村落,独自居住。汉族农民所在的地方政府对这种居住形式的影响较大,从社会管理、生活方便、学校设置、居民安全等因素考虑,基本都倾向于汉族居民集中居住。
可以将从内地迁移来汉族居民的居住形式分为开荒或包地聚居、插花混居、包地独居几种,这里不包括迁移定居后重新选择或改变的居住形式。
(1)开荒聚居
这一类居民最初大多是上世纪60年代政府组织动员来支援边疆建设的,也有部分是60年代初内地来的灾民。他们成批的来到南疆,安置在各类农场或公社里,以独立建制的形式聚居。限于传统绿洲上耕地资源紧张,较多人口数量的集中进入是无法集中安置在原有绿洲之上,故他们基本都被安排到没有耕种过或曾被弃耕的绿洲边缘地带、河流下游区域,开垦荒地,创造新的适宜人生产生活的绿洲环境。最典型的就是各种区办、县办、乡办农场。后来组织动员的支边人员绝大多数离开了南疆农村,留下的多为自流人员。
农场,包括良种场、牧场、种畜场、林场等各类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的场。农场从所有制形式上分国营和集体两类。上世纪60年代,集体制的农场一般都是公社办的,国营农场由县及县以上政府或相关单位建立,也有部队农场、兵团农场(多称团场)等。1960~1963年,自治区农垦厅在巴楚县境内建立了5个国营农场,安置内地自流人员984人,支边青年236人[3]。有的农场实行两种所有制,如洛浦县红旗农场。农场职工一半属国营一半属集体,在国营者主要为组织动员来的汉族支边青年,在集体者多数为当地居民,基本是维吾尔族,也有部分自流来疆的内地汉族居民。国营农场有固定工资,有一系列的集体生活组织(食堂、宿舍、工余活动),需要一定的安置费用,安置成本相对较高。50、60年代南疆新建的农场较多,大多数农场都是以新开发荒地为基础兴建,也有一些是在没收了的大地主、大牧主的土地、草场上建立农场、牧场。随着70年代末大批支边青年的返乡,许多农场被撤销,耕地划归公社或乡里。1990年,阿克苏、喀什、和田三地区共有乡级场82个,其中喀什地区占到55%,和田地区最少,只有6个。
南疆农村还有一些“汉族大队”、“汉族小队”,集中汉族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最初这些汉族队也是为了安置自流来疆的内地灾民建立的。1960年前后,甘肃、河南灾民因自然灾害来到和田,成立了汉族大队[4]。1961年春至1963年底,泽普县共安置“三类人员”5842人,分配各社场集中编队生产[5]。1976年,和田地区各县均有汉族大队,如策勒县奴尔公社团结农场汉族队、洛浦东方红公社汉族大队等。
有些地方土地相对宽裕,政府通过土地划拨的形式建成汉族聚居点;也有一些汉族聚居点,是随着内地来投亲靠友的人增加逐渐形成的。由于这种“滚雪球”方式受到村落耕地的限制,不可能不断扩大。泽普县赛力乡赛力新村是汉族村,共3个村民小组(小队)。上世纪70年代末,2小队所在地是县企业站办的一个鸡鸭场,6户汉族人家。80年代后从内地来的亲戚朋友不断增多,乡政府一再给该队划拨其它大队未耕作的土地,发展至2010今有36户人家。3小队是被耕地包围的一个孤立的居民点,维吾尔族村落散在耕地外围。1988年乡里为了解决五大队汉族小队中六七户人家孩子上学的问题,划未耕土地成立了该小队,加上过去企业站、加工厂的几家人,共有15户人家,直到2010年仍是15户,基本是走一家迁进一家,迁进的都是与村民有亲朋关系的人。
(2)插花混居
在南疆农村,维汉村民混居的也很多,这些人员大多数是自流人员,有的是被政府部门安置到维吾尔族村落(大队),有的是亲朋帮忙介绍落户,也有自己找到社队被接纳的。后来的自留人员多数是投亲靠友来到南疆的。上世纪90年代后,自流人员增多,有的先是在城镇打工、或包地为生,有了一定生产、生活基础后,落户定居下来。
在疏勒县,至1965年,仍滞留在该县的内地自流人员485人,主要以分散安置为主[6]。1968年开始,自治区动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初、高中毕业生到农村安家落户,至1977年底,全区有25.8万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其中到农村分散插队的13万余人。分配到人民公社的知青,开始以插队为主,与本地农民混居。1974年以后开始集中办“知青点”[7]。新和县从1973年到1981年在几个大队以及种畜场等地建了7个知青点,共有知青550人,其中汉族知青占47.1%。7个知青点中,纯汉点2个、纯民点1个、民汉混点4个[8]。他们中的城市知青以后陆续回到了城里,一些返乡知青留了下来。
一些村落说是维汉混居村,但在居住上维汉农民还存在着相对的隔离,如库车县比西巴格乡格达克勒村。该村是民汉混合村,2007年有村民200户1200人,其中汉族村民11户48人。最初来的汉族人是1962年铁路职工下放人员,基本上都是湖北人。当时分散到各个小队,他们自己要求住在一起,居住点距维吾尔族村民住处几公里。后来有1户村民搬迁出来,与维吾尔族村民混居。2005年走访此家时,只有两位老年夫妇,孩子在外打工,据老人说,是因为在汉族居住点中被排挤,难以共同生活,20年前在维吾尔族聚居区花了500元买了一家旧院落。
与维吾尔族混居的汉族居民,大都在南疆农村生活多年,适应了维吾尔族生活习惯,通维吾尔语,与维吾尔族村民相处融洽,在村里有地、有房。和田市古江巴格乡七大队有500户1800人,只有Y和Y姑妈两户汉族。Y在当地富有并乐于助人,在维吾尔族村民中也享有很好的口碑。他说与汉族人住一起是非多,关系难处。一些汉族居民单人或独户在维吾尔族乡村聚落中长期生活,在生活习惯上也与维吾尔族村民一样,维吾尔语纯熟,汉语反而较吃力,也有人娶了维吾尔族妻子,有的从穿着甚至神态上很难看出是汉族人。
有部分流动人口,没有自己的承包地,没有住房,租住维吾尔族村民的房子,尤其是在城镇近郊,这类流动人口数量较多。据2005年调查,库车县乌恰镇常年外来务工暂住人口5500人,临314国道约有900间出租房屋,许多是汉族人租用维吾尔族村民房屋。一些人开始只是暂时的留居,租房包地、打工,过得好了,就留下来,落户定居,成了本地户。
(3)独居
独居者多为流动人口,包了大片(百亩以上)耕地,种植棉花、水稻等,以棉花为主,春夏秋农耕季节住在地头,远离村落。类似这样的地头独户住房在南疆经常可见,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地方大面积水土开发,成片包地的农民就住在由地的主人提供的在地头的房子中,耕作方便。这种独居不是长期的、持续的,他们在农耕季节全家都住在地头,冬天返回到村里,或者回到家乡。这种包地人的流动性较大,随着承包土地的变换,住所也在变化。也有长期包地的或做为开荒地的主人,更多地采用独居的形式。巴楚县阿克萨马热勒乡十三村(巴扎村)中,汉族人口114人(按户口统计)。村支部书记说,十三村的汉族农民多数都不住在村落里,有6家汉族在巴扎有住房,其他人的房子都在自己耕地附近。
独居家庭数量较少,一般是在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情况下出现的。在南疆,灌溉农业需要完备的灌溉系统,只能在灌溉水所及的地方耕作,也就限制了地块的零散化,所以农户基本聚居,而大面积开荒带来土地面积扩大,机械化手段替代了人工和畜力,机井出现以及喷灌、滴灌的推广,使较少的劳动力就可以种植大片的土地,这类独居家庭也由此出现。
汉族移民初来南疆农村,散居在维吾尔族村落里,多是自发的,即使是上世纪60、70年代国家动员的迁移将汉族居民分散安置在大队、小队里,也是从安置角度考虑的多,如安置成本问题,当时并没有增加交往利于族际关系的理念。所以如果有条件,就尽可能地集中安置,以便于管理,开荒新辟耕地也成自然。发展需要更多的耕地和农产品,就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劳动力的到来也需要更多的土地和土地收益,也就促进了发展。这是当时新疆农村的一种发展模式和人口增长模式。
二、由混居变为聚居的过程
村落中维汉农民居住状况是在经常变动的,零散分布几户汉族农户的维吾尔族村落,很可能随着汉族农户的搬迁而成为纯粹的维吾尔族村落。南疆农村中不少汉族聚居村落的居民都经历过一个由与维吾尔族农民混居到和汉族聚居的过程。这种聚居过程不同时期都曾发生过,其原因,有个人的选择,如为生活方便、为孩子上学、为打工方便等;也有地方政府的导向作用。上世纪70年代末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支边青年回原籍;80年代初,许多曾受到政治上不公待遇人落实政策后离去;80年代初开始新疆民族分裂分子频繁活动,南疆社会表现为族际冲突的事件增多,不安定感增强,成为汉族居民大量离开南疆、离开农村的又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汉族人口的大量离去,使一些地方由汉族聚居区变为只有少量汉族人口,开始与维吾尔族混居;而不安定的社会环境背景,以及混居汉族居民为孩子上学等因素,又促使人们聚居。对于农民来说,聚居得有房子和土地这两种个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才能够在一地长期居住,这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因此地方政府在聚居过程中起到了导向作用,后来新建的汉族居民点基本都是由把散居、混居的汉族居民集中起来聚居建立起来的。
这此我们列举几种由分散到聚居的情况。
因重新安置而聚居。上世纪70年代,皮山县汉族农村居民较多,也有汉族队形式的聚居,如江苏支边青年原在八一公社汉族队。70年代末80年代初绝大部分汉族社员离开皮山县,1980年后县里将散居在各公社的汉族社员集中在木奎拉公社,成立一个汉族队。
为便于管理而聚居。库车县齐满镇莫玛铁热克村(简称莫村)有9个村民小组(小队),共有327户1676人,汉族占近一半。村民小组层面上有聚居,有混居。沿自西向东的乡村道路两旁排列为1、2、3、9、4、5、6、7、8小队,相距不远,目前1、3、4、8小队为汉族队,2、5、6、7、9为维吾尔族队,但单一民族的队只有1、5、7、8队,其它队维汉村民均有,如8队33户都是汉族,6队31户维吾尔族居民7户汉族居民。表现为基本杂居,小范围聚居的现象。这种格局是逐渐形成的。
莫村曾是齐满公社的农场。这里以前是地主的土地,1959年公社从各大队调人来此种小麦,1960年开始,下放的铁路职工、自流人员等陆续迁入,在此开荒种地。至60年代中期,农场有400多人,分4个队,基本是维汉杂居。后来就分了:1队→1、2小队,2队→3、4小队,3队→5、6小队,4队→7、8小队。其中1队和4队是按民族成分各分成维汉两个小队。分队大概是在80年代前后,据说是为了便于管理。莫村66岁的老人T谈到1、2小队分开的过程“1、2小队1979年分开的,大划小,为了提高生产效益。当时我们都在2小队住,1小队这里是耕地。1981年先有3户汉族搬到这里盖房,后一两年搬出的人就多了。汉族人在一起,语言通,没有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汉族人养猪、吃大肉,分出来也有利于养猪业,当时就是这样说的。现在1小队都是汉族,20户,有14户养猪。我们自己提出分出来好好干,乡里、县里也同意。分队的时候,汉族人有决心过得更好。79年分队,民族队一个工1.2元,我们2元;80年我们一个工2.68元,他们1.4元,81年我们2.9元,他们1.6元,分开调动了积极性。当时齐满镇有‘千斤小队’两个,我们这个队是其中之一。”可见分队是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的时候,缩小分配单位,提高生产效率是当时形势要求。但这种大划小,是以民族来划分的,最能说得过去的理由就是发展养猪业。同时T也说,分队之前维汉关系也是极好的。他的邻居就是维吾尔族,孩子们在一个学校读书,维吾尔族邻居称他们是“汉族阿康子”(汉族老大哥)。也就是说,T认为当时分队,不是因为维汉关系不好,但避免了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为发展经济作物而聚居。温宿县托乎拉乡是一个城郊乡,1990年代初期,乡政府要发展设施农业,招集各村汉族农户成立菜队种蔬菜。由于当时已经没有空地可占,乡政府从村(维吾尔族聚居)里买了一些荒地,以后海力瓦甫村(维吾尔族聚居)村民集体表决同意把村集体地承包给菜队种菜,菜队转交给菜农承包,承包期15年或20年。这样汉族菜农在两块地上集中居住。2010年,菜队137户人家中,除1户回族、1户维吾尔族外,都是汉族农户。
和田市古江巴格乡的“山东村”则是流动人口承包土地种植蔬菜后自发形成的汉族聚居点。1992年,山东临沂市莒南县人Z和姐姐一家人到古江巴格乡承包了二大队的16亩机动地种大棚蔬菜,此后亲戚、老乡不断前来,到2009年底,已经发展到四五十户,共承包了300多亩地,全种的大棚蔬菜,住房都在地头。他们常自称“山东村”。这些人中,有的为了孩子在当地上学把母亲和子女的户口迁到本地,许多人没有本地户口。
为汉族农民的安全而聚居。1980年代初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开始活跃起来。1980年4月以后,南疆发生一系列群体性的、具有政治意图的骚乱和闹事,使民族关系趋于紧张,促使一些散居者迁入汉族农户相对集中的区域,也有地方政府为汉族农民的安全考虑而新建汉族居民点。洛浦县拜什托格拉克乡伊斯格墩村(汉族聚居村)的L(36岁,父汉母维)说:他父亲1961年来新疆。1980年汉族人要离开当地,卖自己的东西,县里不让走,他父亲就留了下来,当时场里只剩4家汉族人,后来都来到了这个队。1996年至1997年,民族分裂分子以“炸桥赶汉”为口号,实施所谓“断桥行动”,疯狂地杀害、袭击、恐吓爱国进步宗教人士、基层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群众。南疆农村汉族群众的生命安全成为问题。2000年,莎车县托木吾斯塘乡有本地常住户口的汉族农户3户15人,流动人口220人,主要是包地种菜。1996、1997年莎车镇发生杀汉族农民案件后,乡里要求汉族农民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在一起,以保证他们的安全(据笔者2005年调查)。泽普县赛力乡干部说:现在乡里散居在维吾尔族队的汉人很少,近七八年间汉人在逐渐集中。原来哪里种地哪里就有汉人,后来乡里也担心他们的安全,集中到汉族队。
每次南疆社会稳定局势严峻、暴力事件增多的时期,就可能出现聚居汉族农民的想法和做法,如新建立居民点,迁移混居或散居(地理意义)的汉族居民使其长期聚居。由于新建居民点需要成片的耕地和宅基地,随着各地水土开发的进行,建立新居民点的想法越来越不易实现。上世纪90年代后期虽然南疆的稳定状况更严峻,调查中却鲜见当时新建的汉族聚居点。有的则是临时性聚居,如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后,南疆一些农村为保证混居或散居汉族农民的安全,让他们晚上暂时聚居。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十八村是汉族村,“7·5”事件后,村委会把住得偏远的汉族农户,集中到汉族居住区,住在耕地附近的集中到一家居住。
三、居住形式与族际关系
我们在调查时,经常会问被调查对象一个问题,你认为汉族居民聚居好还是与维吾尔族居民混居好?得到混居好的答案更多。
库车县齐满镇莫玛铁热克村一位76岁的维吾尔族老人说:“从风俗习惯来看,聚居要好,主要是丧葬(不方便)。但从邻里关系来说,混居要好。我们这里有20个左右的家庭将孩子送到县城上汉语学校,我两个儿子上的汉语学校,以前别人曾取笑我,现在看到孩子干的不错,都说我们当时的选择是对的。”和田市吐沙拉乡一位维吾尔族中年男子说:“我生下来就有汉族邻居。以前不会种菜,现在有一个菜棚,是邻居教的。不惹他们(汉族邻居),他们也不找麻烦。语言通,工具可以相互借用。婚礼互相往来。去年汉族邻居结婚,每个邻居都带20元去。问题主要是丧事。有人去世,其他地方来的人,一说是汉族邻居,就有点意见,不能去他们家(坐或住)。汉族人(在院里)养猪、养鸡,猪的味道夏天难闻,我们给环保局的人说,环保局来人,说要包起来,经常清圈,否则罚一人200元,现在好多了。有3个孩子,女儿初中毕业了,两个儿子在双语班上课。孩子会汉语,汉族孩子都会维语,他们经常一起玩。”
说混居好,主要是从族际关系方面来讲,可以相互帮助、相互学习,而且被调查人也给我们举出不少互相帮助的实例。维吾尔族农民所谈主要是在生产技术上向汉族邻居学习,以及学习汉语等,也有汉族居民说向维吾尔族村民学习种核桃树、养殖牛羊的。这种学习来自于两族生产技术的互补性,以及汉语工具性的优势,这是单一民族社区所不具备的。
汉维混居村落多数为汉族村民占少数,这取决于南疆人口的民族构成。这种混居村落,汉族居民多是外来的、移居的,他们要在村落中长期居住,就需要和村民搞好关系,还得适应维吾尔族的风俗习惯,学习维吾尔语。也就是说,混居村落中汉族居民作为少数,其主动与维吾尔族居民搞好关系的意识更加强烈。在汉族人口居少数的混居村落中,汉族农民一般不养猪,甚至很少吃猪肉。而维吾尔族村民对汉族居民的接纳,由于业已形成混居的现实,更由于有着这种互补、互惠以及汉族居民的主动适应。
南疆的汉族聚居村落数量不多,但村落内往往也有少量的维吾尔族居民。对于这些维吾尔族居民来说,文化上差异性会表现的较明显,生活上的不便较多,他们直接提到的主要是家有丧葬之事时不能从汉族邻居那里得到一些必要的帮助,部分汉族邻居养猪也使他们感到困扰。
对于过去曾把一些混居村庄的汉族村民迁出,建汉族聚居村队的方式,南疆不少干部也进行了反思。2005年笔者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调查时,当时的州统战部长(维吾尔族)就认为上世纪80年代把混居的汉族居民集中是一大失误,不应该分开。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1984年新建)党委书记(汉族)介绍说,要有意识地调整本乡4个村的维汉人口结构,新来落户的汉族人要安排在汉族人口比例低的村落里,避免单一民族聚居的现象。
笔者调查中,也时常听到汉族村居民或者所在乡领导建议,应该给汉族村落更好的政策,如不要用生产计划限制其种植和经营,让汉族村落成为当地发展的先进典型,使其它村落可以学习和仿效。事实上汉族聚居村的人均纯收入一般都比周围村落高。这些建议以及实践,表现出他们对汉族聚居村落的认可。
俄罗斯学者O.N.布鲁西娜曾对中亚的斯拉夫人(主要是俄罗斯族、乌克兰族)的村落形式进行调查研究,认为在中亚,混居村落的族际关系更为紧张。19世纪80年代,中亚开始出现第一批俄罗斯族人的移民村庄,后逐渐增多。当时这些移民村落具有政治的自治性、经济的独立性,与当地民族居民的联系受到一定限制。20世纪30年代,为了彻底消除民族差异,使各民族居民权利平等,开始成立民族混合的集体农庄。作者认为中亚混合的多民族村落,是政府行政机关推行的结果,它消除了传统的不同民族的生产特点,使族际间贸易与合作的必要性消失,近距离的接触又增加了彼此的矛盾与猜忌。混居并没有形成族际和睦的结果,相反却出现与族际分离和族内团结的趋势,由于对资源的竞争、担忧对同化的担忧,产生族际抵触心理[9]。总结作者的研究,在混居村落产生族际分离的结果有几个前提,一是民族混居是行政行为的产物;二是混居民族文化差异较大;三是村落中传统文化、传统的社会组织保留较多,民族性强;四是混居民族的人口差别较大,使人口较少民族对人口占优势民族的同化威胁有所警惕。
表面上看,中亚的民族混合村落的形成与南疆的维汉村落有一些相似之处,实际南疆混居村落与中亚的混合村落的形成、目的及其结果都有不同。中亚俄罗斯村落是沙皇政府殖民的产物,在开始移居之时就保持俄罗斯族社会组织与生产方式,并有意识地与当地民族社会相隔绝。而汉族村落的形成,开始是对迁入南疆农村汉族人口的安置,后来也是因为各种原因而形成,其生产制度、管理制度,不论是维吾尔族村落、汉族村落还是混居村落都是基本相同的,并不存在哪个民族独特的制度。文化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风俗习惯与宗教生活方面,而不是社会组织。与作者叙述的中亚混居村落不同,南疆没有政府强制的混居,相反有些是人为的分离。南疆农村的汉族人没有明显感到其文化被当地人口绝对多数的民族同化,与中国社会中汉族文化的主流地位有关,也与南疆与国家的密切联系有关。在苏联时期,俄罗斯族人在整个苏联、在中亚各加盟共和国,其人口构成、文化影响力等都与汉族在中国的情况有差异。但俄罗斯学者的研究,明确提出了多民族混居区域中族际矛盾的问题。
马凌诺夫斯基写道:进攻如施舍一样先及友人。进攻是合作的副产品。近距离的合作和空间上集中在一起的人类组织,更容易发生进攻[10]。美国社会学家布劳也指出:某种程度上“群体和阶层之间的友谊交往程度和人际冲突范围成正相关”,如果没有机会进行社会接触,群体和阶层之间就不会存在整合性交往,但接触的同时,也会增加群体和阶层的成员之间的人际冲突机会[11]。
人们希望与在社会地位、语言、种族、宗教等方面与自己相同或相似的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倾向。与有相似背景的人居住在一起,不仅容易相处融洽,还会产生一种归属感或安全感。只要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仍然客观存在,群体意识、群体需要和群体利益就一直会是各社会群体追求的目标。移民们往往聚族而居,形成一个个社区,他们因族性而聚合在一起,也将族性张扬开来维护自己。利用族性寻求慰籍、维护自身是流迁人口在异文化环境中的本能反应[12]。所以存在一种社会群体的“自愿性隔离”,这种隔离是群体成员自愿选择的结果。
社会群体隔离对于减少社会不平等、缓解社会群体间的冲突是不利的。首先,由于社区居民的人际互动限于狭小的区域内,限制了该社区居民获得上升机遇;其次,聚居化是一种加速器,聚居程度越高就越迫使其它民族成员选择搬离,族际间相对隔离程度也就越深。当这种社区的居民是由社会底层群体组成时,有可能导致长期的或永久性的社会不平等,甚至产生对抗社会主义的群体亚文化,因此而成为骚乱和其他形式集合行为的发源地[13]。这是目前许多学者包括提出的调整民族人口居住格局,避免单一民族聚居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居住格局的调整一般是以避免单一少数民族聚居为目的的,这不仅是因为汉族人口数量庞大,更主要是因为目前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往往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本族传统文化(包括语言、宗教等)影响较大、难以接受及进入主流文化等的另一种表述,也因此易形成封闭、排外、保守、贫困等问题,从而不仅影响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区域的发展,也影响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如果更进一步发展,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政治问题。因此,少数民族聚居成为问题,汉族聚居则不是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聚居现象也不算是问题,甚至还有政策支持的聚居,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设置。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汉族聚居的关注,主要也是基于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调整,因为实现混居需要调整多个民族的居住格局而非单一民族的调整。也就是说,希望通过在少数民族地区汉族人口的分散居住,实现民汉混居,达到促进族际交往和共性增加的目的。
但同时如上文提到的,一些研究表明,邻近的异族群体可能比距离更远的冲突要多,因为他们更容易陷入对共同资源的竞争中去;而且因为不同族群相邻也使人际间因为习俗、语言等方面的差异而出现冲突行为增多的现象,尤其是对那些不了解彼此文化又缺少宽容精神的人。因此,谈到调整民族居住格局的问题,应该解决好紧缺资源的需求、文化的相互了解,并考虑到相对聚居的合理性成分,而不是片面强调混居。
四、选择:聚居还是混居
对于南疆农村的汉族居民来说,哪一种居住形式更好?前文中且末县一个乡级领导希望通过对新来人员的有目的的居住安置,对本乡维汉居住格局进行适当调整。目前不少学者官员都在反思过去曾经出现的民汉居住分离现象,包括对上世纪80年代初在新疆普遍发生的民汉分校或按民族语言分校的现象的反思,认为这种分开的方式不利于族际交往和族际关系的融洽。
当我们谈到群体的居住形式哪一种更好时,肯定是有一个评价标准或者说价值观在发生作用,评价标准又取决于行动目标。由于存在不同的评价标准,达到相异的行动目标,就会有不同的选择,或对好与不好的评判。在上文的介绍中,这种评价标准有:族际关系、生产发展、文化传承、情感寄托等。而要实现的目标,也有通过族际交流交融实现社会整合,与文化相似的人往来寻找认同和慰藉,运用族内社会资源适应移民后的异地(国)生活(如美国的“唐人街”),承认并延续族际差异以保持有限度的共存(如俄罗斯学者O.N.布鲁西娜在《中亚的斯拉夫人》中所表现的一种期望)。
说到群体的居住形式,对群体的划分又是多类的,有以民族(概念外延不一,有些学者以族群代称国内民族,以民族指国家民族;有以种族与民族混同,如美国的黑人。这里只是国内通常所说的民族)划分,有以阶层(以经济收入状况为主要标准)、职业群体、居住类型(常住或流动)等来划分。当我们在讨论与民族有关的话题时,即已将民族作为群体类型,并往往预设了我们的观点,改善族际关系成为行动目标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希望通过混居来达到族际交往乃至交融者,认为族际的差异、隔膜会对社会整合起到负面影响,而社会整合、族际整合应该成为社会的最终目标。认同本民族聚居观点的人,则把民族文化、心理归属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并认为这种归属是人的天性,是族性的必然。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民族政策,建国之初主要着眼于改善民族关系,以减少族际磨擦为主要目标,以安抚、支持为主要方式,旨在消除过去时代遗留下的族际冲突和矛盾的阴影(即民族压迫关系)。基于此点,并未有意识地强化普通民众中的族际交往,甚至为避免出现族际冲突而减少某些交往,如上世纪50年代在新疆,自治区党委禁止汉族干部与少数民族女性结婚,甚至对一些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行为也不提倡[14]。所以,60、70年代在南疆安置汉族居民时,如果是混居,也更多地是从管理效益和安置成本上考虑;如果条件允许,就尽可能地采用聚居的形式。而且当时也认为聚居更有利于族际关系,如既可以满足汉族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又不会因此与维吾尔族居民发生矛盾。对于混居形式更有益于改善族际关系的看法,是在80年代以后维汉关系越来越被关注,加强族际交往、增加社会团结越来越受重视后被逐渐被认可的。
显然,在南疆农村,同样是维汉混居更有利于维汉间的族际交往。长期的自然的族际交往,能够增加不同民族人的相互了解和认识,培养相互的容忍度和包容感,并通过相互接触而相互学习,增加文化的共性。而单一民族人口聚居,无疑会增加族内交往,减少族际交往。当然,减少族际交往,对促进族际整合不利,但不一定就会增加族际矛盾,甚至可能减少族际间个体的磨擦。交往与磨擦本身就是共生的,而相识也往往与磨擦共生,所谓的“不打不相识”即是指此。一般情况下,以磨擦增多来避免混居是没有道理的。在南疆,水的问题是影响汉族村落与维吾尔族村落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水是南疆农业生产的命脉,汉族聚居村落多是新开土地,水是影响其生产的最重要的问题。水的分配是以村为单位的,村落之间的对水资源的矛盾,可能成为村落矛盾,而如果是不同民族聚居的村落,就有可能成为族际矛盾。混居村内这样的事则可减少。一些汉族村落由于水的问题,更主动、积极地打机井搞节水灌溉,缓解了这类矛盾。
但推动聚居的因素仍然在起作用。愿意聚居的最大吸引力,是孩子上学方便。过去汉族聚居村落都会有汉语授课学校,聚居村的孩子上学相对方便。而现在村里小学越来越少,学校重新布局,小学大多建到乡里或大村落,中学建到县里,而且为了孩子能受到更好的教育,家长宁愿孩子到县里上学。汉族聚居村的学校不少停办。民汉合校或合班,也让一些人选择县里的汉语授课学校。因此,孩子上学方便已经不是汉族村民迁入聚居村落的重要理由了。
汉族居民聚居的另一个重要推力是混居或散居农民的安全问题。上世纪80年代后,每一次民族分裂分子在南疆针对汉族居民的暴力恐怖行为都会使当地汉族居民的安全问题受到关注。在南疆,曾发生过了若干起杀害汉族农民的事件,都发生于混居村落,一些是与维吾尔族村民交往很多、关系很好的人。叶城县吐古乡十二村陈道云医生,1958年支边来到新疆,1972年来到十二村,在该村行医27年,外乡、外县甚至远在和田的人都有慕名来此看病的。1997年2月17日,夫妇俩在家中惨遭杀害,近千名维吾尔族群众为他们送葬[15]。这类案件不是出于个人的仇恨,而是民族分裂分子出于政治目的处心积虑的行为。所以说,混居可以加强族际交往和了解,并不能改变一些人的分裂思想和行为,却能令缺乏安全感的汉族居民离去或聚集。
生活方便是聚居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正如前文的论述,这种选择确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因此也仍然是推动聚居的重要因素之一。
总之,笔者并不赞同以行政的方式对民族居住格局采取什么大举措,应该尊重居民的自愿选择。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有意识地进行一些调整,比如以混居的形式进行新农场新居民的安置。农村人口流向城镇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也是一种趋势,也就是说在农村人口减少的同时,会出现土地的集中。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民族人口的变化,不仅是在数量上而且是在比例上,要注意族际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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