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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游牧到定居-北疆牧区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
日期:2012-04-29    来源:《新疆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畜牧者被称为人类适应环境的一个杰出典范,他们依据大自然周而复始的四季变化而循环迁移,追逐水草以畜养牲畜。“畜牧生计是对大草原、山区、沙漠,或其它初农文化与农业所不能适应的地区的适应”,但从历史的发展看,农业对需要广袤土地的畜牧业的侵蚀随着人口的攀升,人类对食物需求量的增大而无法避免,完全依赖自然的草原畜牧业逐渐在减少,一些畜牧群体(又称游牧民族)多少年来一直持续的传统的生计方式也因此而在改变。

    在新疆,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被认为是游牧民族,其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生活来源也主要依赖于畜产品。除塔吉克族有着固定的定居房屋,采取半游牧的生产方式外,其他民族饲养牲畜的传统方法是逐水草而牧,清末民初后,逐渐改成轮牧,即季节性地轮流利用草场,有四季三场(夏、春秋、冬三场)轮牧与四季两场(春、夏两场)轮牧制度,牧民们结成一小的群体(“阿乌尔”或“阿寅勒”)放牧,家庭无固定的居住地,四季住在便于搬迁的帐篷内。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畜牧业生产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自80年代中期开始,自治区推行以人工草料基地为中心的牧民定居工程,至1999年全区已定居牧民达12.22万户,占全区牧民总户数的76.38%,并预计95%以上的牧民于2005年之前实现定居。“牧民定居,是对传统的牧业生产方式和牧区生活方式的一个重大改革”,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引起了变动,但目前所见的有关这些民族的生产方式与生活习俗的论述依然都是传统的,对近几十年内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化少有表述。2000年3月笔者曾参与一个新疆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查,访问了伊犁地区霍城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的博乐市与温泉县、塔城地区乌苏市的五个牧业村庄,对实现定居了的哈萨克族、蒙古族牧民的生产与生活有了一定的了解,深感书斋里文人的知识与生活本身已有半个世纪的差距,故撰文希望能对此有所阐述。

    一、生产方式——以牧为主,兼营农业(种植业)

    哈萨克族、蒙古族牧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历史很短,其直接原因是牧区牲畜逐渐集中于部分人手中,贫困牧民为生活所迫从事农业或兼营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新疆只有20%~30%的牧民兼营农业,耕作极其粗放。”“在阿勒泰专区,哈、蒙两族主要经营畜牧业,过着游牧生活。在解放以前的三、四十年里,主要是由于牲畜的减少,迫使约有20~60%的牧民兼营农业。”哈萨克族从事农耕者,有的是因无畜可牧,定居一地为富户耕田,或到农业区落户出卖劳动力;有的则以牧为主,兼营农业。后者主要是种旱田,春天播种后上山放牧,秋季回来收割。当时农业在生产及生活中所占份额较小。

    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公社化时期,牧区的生产一般有严格的分工制度,一个牧业单位被分为牧业、饲料或外加农业2~3个部分,分别进行牧业与种植业(饲草料与粮食)生产,以保证牧民部分粮食与牲畜饲料的自给。由此,一些家庭专事牧业(四季轮牧需要家人共同协作,放牧一个畜群一般需要一个牧工,一个做饭的或者再有一个半劳力,多为老人或少年),一些家庭定居专事种植业。随着家庭做为生产单位的消失,家庭内部的生产分工也随之隐没,而社区内的分工多为过去已形成的分工的延续。

    1984年牲畜、草场承包到户以后,一家一户重新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一部分定居户也放弃农业生产,选择随畜群转场游牧。但此时的放牧已与过去有了明显区别,人口数量、牲畜数量的增加、草原的承包以及几十年来形成的饲草料供应,使牧民们已不可能完全依赖天然草场,需要种植业加以补充。牧村给牧户划分了一定面积的口粮田与饲草料地,过去的纯牧业户开始兼营农业生产。在耕地较为紧张的牧区,如芦草沟镇牧业村,每户牧民只有10亩耕地,种植多少不等的小麦(粮食)、玉米(饲料)、胡麻(油料)、苜蓿(饲草)等,满足部分口粮或饲草料之需。而在明格陶勒哈村,牧民们除按家庭人口数每人分有2亩口粮田外,每户还能得到100亩左右的可垦荒地做为饲料田,种植小麦、苜蓿与油葵(天冷不能种玉米)。牧区的农业生产也普遍实现了机械化,尤其是春耕、播种及小麦的收割。

    畜牧业生产仍然是牧民的主要生产方式与生活来源。牲畜的食物主要依赖天然草场,辅以人工种草以及部分农产品(玉米及部分作物桔杆、油渣、麸皮、棉籽等)。生产仍普遍采取四季或三季转场放牧的方式,根据气候与草场状况赶着牲畜定时到春、夏、秋、冬不同的草场。过去除冬牧场外,其它草场都属于各群体(部落、苏木等)公有,牲畜得以在大片的草场上轮牧。60年代前后草场逐渐被各级行政单位所分割,1984年后草场承包到户,以后又被政府许诺50年不变,牧民们一般都在各自家庭所承包的四季草场上放牧。明格陶勒哈村一户牧民承包四季草场面积可达7000亩左右。到1999年全疆落实草场承包的牧民达13余万户,占牧户总数的80%以上。转场已采用机械化手段,牧民租用汽车搬运主要的生活资料,包括粮食、居住设施等,如果去冬场,还包括饲草料,牲畜则赶牧过去。博乐市一蒙古族牧民有600余只牲畜,由于冬场不够用,每次牲畜到冬场过冬都要拉运25车玉米桔杆,30车麦桔做为饲草。随着牧民家庭可利用的草场范围的缩小,“逐水草”的生活越来越遥远了。

    在一个牧农兼营的牧民家庭,农业与畜牧业生产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与需求,前者是高投入、低商品率、低货币回报率,后者则为低投入、高商品率、高货币回报率;前者提供了相对低廉的食物以及饲草料,成为满足生活及发展畜牧业的基础,后者则在进一步补充村民的饮食结构(包括肉、奶、蛋等)的同时,成为提高家庭生活水平的主要手段。牧农兼营的生产方式提高了家庭的经济水平与自给能力,更重要的是开始改变传统畜牧业的生产方式。种植业提供的饲草料,解决了牲畜冬春季饲草料不足的困难,有些地方业已实现牲畜冬季不转场,在秋后收割过的耕地中放牧,晚上舍饲圈养。这既缓解了冬春季草场紧张的矛盾,保护了草场植被,又保证了牲畜安全过冬,改变了过去牲畜“夏饱、秋肥、冬瘦、春死亡”的不良循环,同时改善了牧民艰苦的生产、生活条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部门计划在2000年牧区实现35%以上牲畜冷季舍饲。但种植业在成为畜牧业后盾的同时,一些地方明显存在着牧民以种粮挤种草,乡村以垦荒挤占天然草场的倾向,草原畜牧业的生产空间仍在缩小。

    二、定居类型--散居式家园与小村庄

    “文化成员在其它地域范围内的自然分布构成了该民族的定居类型”。定居类型一般被分为游牧型、半游牧型(每年有几个月固定生活在一个地方)、散居式家园型(家园之间距离较远,耕地一般位于家园之间)、小村庄和联合村庄型、城市和集镇型四类。渔猎采集业和畜牧业偏向于游牧型或半游牧型定居文化,园林业和农业倾向于家园型和村庄型。

    50年代以前,牧民们采取的是半游牧型的形式。春、夏、秋三季哈萨克牧民以“阿乌尔”形式居毡房游牧,冬季多分散开来定居,由于冬季草场为私人占有,许多牧户在冬场都有固定住房。50年代以后先是形成以区、乡政府为中心的草原牧区居民点,以后以“阿乌尔”为单位的流动居民点又逐步被合作社、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固定居民点所代替,一些从事农业、工副业生产的人首先定居下来。大多数牧民们仍然延续半游牧的定居形式。

    几十年来,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努力改善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牧民定居工作的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最初成效并不是很明显。80年代在政府指令性计划、指导性措施之下大规模开始进行牧民定居工程。据1987年统计,全区定居半定居的牧户约占牧户总数的28.76%,1999年已增加到76.38%。定居的形式有集中定居、分散定居、易地搬迁定居、在农区插花定居等多种形式,以集中定居为主,要求定居点实现水、电、路、住房、暖棚圈、饲料地配套齐全。畜牧生产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生产与生活的统一性,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游牧既是生产方式,又是生活方式。当畜牧生产与农业生产结合后,其生活方式随之改变。

    与过去牧民固定住房主要在驻牧时间较长、山谷中遮风避雪的冬牧场中不同,现在的定居点多位于交通相对便利的春牧场或秋牧场,每户牧民都在此拥有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及口粮田,有的也因此将冬牧场改在定居点,牲畜半舍饲,在秋后耕地中放养,而把过去的冬牧场改为春牧场。牧村中主要聚居点在村委会附近,集中了学校、医务室、商店等设施,周围居住的主要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形成小村庄式的定居类型。由于牧业生产的特殊性,一般定居牧民家庭较为分散,表现为定居点中住户有限以及同一定居点中住户分散两个方面。牧民在自己承包的耕地附近修建永久性住房,以便耕作与秋后牲畜的放养。由于承包地面积较大(在博乐市平均为50亩、温泉县为50-80亩、精河县150-200亩),住房一般相隔较远,形成了散居式家园定居类型。以博乐市小营盘镇的多尔巴尔托哈村为例,多村有农牧民96户,其中纯放牧户56户,牧民分布在几地,在各定居点形成散居式家园,40户农户所在的饲料组与部分教师等公职人员家庭组成小村庄(    严格地说,定居的牧民只是家庭中的部分成员,如老人、孩子以及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还有一部分牧民仅在某个季节(一般为冬季或春季)可以居住在定居点中,其余时间必须随牧群奔走。牧村中亲属关系错综复杂,但在定居之初许多牧民并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居住点与邻居。在芦草沟镇牧业村,承包土地之时为了避免发生争执,对耕地采取抓阉的形式进行分配,因此亲属之间也多被地域所阻隔。但此后子女结婚、分家之时,又多因为土地业已分配而只能选择家庭承包地内,在父辈的住房旁边修建自己的新房,亲缘又逐渐和地缘相结合。在定居点内,亲邻的往来仍较频繁,马依然是很好的交通工具。

    三、传统的社会基层组织“阿乌尔”消失

    阿乌尔曾经是哈萨克游牧社会基本的社会组织与牧业生产单位,牧民以阿乌尔的形式居住和游牧。“阿乌尔一般由血缘较亲近的七八户或十几户人家组成,其经济基础是牧场公有,牲畜私有。他们共同从事畜牧业生产,并按季节一起转场。每个阿乌尔都以牲畜多的富有户为长。”阿乌尔内牲畜分类合群放牧,接羔、剪毛、搬迁等实行户间协作,成员有保护畜群、牧场、水源的义务,有举行各种社会活动以及抚养孤儿、赡养孤老等义务。阿乌尔在哈萨克族社会最初出现的时期我们并没有确切的史料可以论证,但由蒙古族社会中很早就存在类似的组织“阿寅勒”推论,阿乌尔应当也已有很久的年代。直到新中国成立之时阿乌尔仍广泛地存在于哈萨克牧区。

    阿乌尔所以存在并长期延续有其经济与社会的原因。游牧生产完全依赖于自然,伴之漂泊不定的生活和不可预知的天灾人祸的袭击,单个家庭很难生存,而且畜群始终需要有人照看,这使人群之间的协作必不可少,俗话说“离群索居,定遭盗贼或豺狼之害”。这种以互助形式进行的生产协作由于贫者对富者的依附关系而稳固,牲畜数量较少的贫穷者以劳动力交换富裕者的少量畜产品,使穷者能够生存,富者能够发展。

    阿乌尔影响力的减弱肇始于农业与定居的出现,但其消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自五十年代初期始,牧民兼营农业以及定居的增多,一些牧民脱离了原来的阿乌尔,开始独立生产和生活,但直到1955年70%以上的人家夏季还以阿乌尔为单位去山里放牧。1956年牧区合作化开始,牧民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来建立在封建宗法制基础上的阿乌尔内的依附关系结束;阿乌尔习惯相沿占有或占用的草场界限消失,草场由社集体统一使用、调配;传统的阿乌尔头目的权威被社员大会与社管会的民主讨论取代等等。公社化以后,牧工以户的形式放牧一群牲畜。由于依附关系的结束改变了阿乌尔存在的社会基础,合作化替代了阿乌尔的生产功能,阿乌尔做为基本的生产协作组织消失。

    由于阿乌尔的消失主要来自外力的作用,80年代就自治区畜牧业生产责任制如何实行曾经有过一番热烈的讨论,有人对承包牲畜“包群到户”表示异议,认为“完全孤家独牧在各游牧民族的历史上未曾有过”,指出牧民们孤居独牧的种种不便与集体经济建立,阿乌尔消失有直接的关系,提出类似于阿乌尔的“群组”应该成为集体游牧业的协作生产、聚居生活基本劳动单位和牧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希望能重建阿乌尔。

    目前,牧区的承包制已实行十多年了,牲畜,包括草场都包给牧民家庭使用,有部分牧户为了统一使用草场及劳动力而联户组群,放牧与种草、打草、维修棚圈分工经营,但据笔者的调查,并不存在类似于阿乌尔的生产协作组织。在这几个牧村中,放牧采取单户组群放牧、放入别户畜群中请人代牧、几户合牧(去夏牧场)各家轮流派人放牧、几户合请雇工等形式,并以单户组群放牧为主。合作往往是临时性的,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亲属之间的合作更为经常,家庭缺乏劳动力或牧畜数量不足一群或数量太多都可能导致合作的出现。此外,一些地方普遍存在雇工现象。在芦草沟镇牧业村,87户牧民中有40户左右雇有牧工放牧,生活状况较好的牧民普遍有雇工。雇工一般来自当地劳动力较多的家庭,有季节性雇工和常年雇工两种,可按月得到货币工资。

    阿乌尔做为生产协作组织没有被重新恢复,笔者认为与以下因素有关:牧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如转场利用机械化手段)减小了协作的需求,降低了劳动强度;实行定居与兼营农业降低了牧业生产的风险与不稳定性;包括草场在内的生产资料的家庭占有使合作不易发生;雇工的出现弥补了劳动力的需求,其货币的支付形式也减小了依附发生的可能,而且牲畜数量较少的牧民也可以通过出借草场替代过去出卖劳动力。当然,亲邻之间的协作依然频繁,牧民们在赶毡、剪毛、建房、做冬肉、婚礼等生产与社会活动中还普遍保持着传统的互助,只是已没有阿乌尔组织的规范。

    四、家庭协作的加强

    阿乌尔消失,并不等于不需要生产协作,而是多数协作内化为家庭内部成员或者近亲之间,协作的内容也不只是同一生产的分担或互助,而主要表现为家庭内部不同生产形式的分工,伴之以居住的有限分离、家庭责任的分工等等。

    在哈萨克族(包括蒙古族)牧区,传统的家庭制度是小家庭制,多子女家庭中儿子婚后另建新帐,小家庭制中一人专事放牧、生产,一人专事家务、生活。父母留幼子继承家业,赡养父母。但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另建新帐的儿子在若干年内仍与父母在同一阿乌尔,牲畜合群放牧,而且有限的生产、生活资料也使许多贫困家庭无力分居,子媳与父母及未婚弟妹共同生活,因此哈萨克族牧民核心家庭数量多,经济上却不占支配地位,以三代直系主干家庭为基本形式。

    50年代以后,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加深,传统小家庭对大家庭的依附关系以及家长权威逐渐被改变,小家庭制继续延续,牧民主要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参与牧业生产。80年代牲畜承包到户或折价归户以后,家庭重新成为生产单位,与过去不同的是,家庭承担了曾经是属于阿乌尔的部分权利,独立地占有牲畜、草场、耕地等生产资料,并组织生产全过程。而实行定居以及农牧兼营的生产方式又迫使家庭加强了内部以及亲属之间的分工合作,这一点在需要转场放牧的牧区尤其明显。于是,家庭组织形式有了新的变化,牧民家庭往往有两对以上的夫妻,一对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一对主要从事牧业生产,经常表现为父亲主管生产,一子务农,一子放牧,妇女从事家务及一些舍饲喂养的牲畜。而老年人口寿命的延长、多子女的生育为这种家庭组织提供了可能。在我们调查的20多户牧民家庭中,平均每户有7.5人,8人以上的家庭户占到52%以上。多尔巴尔托哈村买提儿阿洪(72岁)家12口人,一子(34岁)与媳常年放牧,一子(30岁)在定居点从事农业生产。老父亲经常住在大儿子处,协助放牧,在农忙时来帮助务农。在古尔图牧场,木华西(66岁)夫妇共有8个孩子,3男5女,儿子皆已结婚,长子(42岁)结婚18年,次子(37岁)结婚11年,幼子(22岁)结婚1年,除次子婚后一年分家外,长、幼子皆与父母与末婚姐妹共同生活,长子负责放牧家中牲畜,幼子负责农事,老夫妇主管家事。

    家庭结构的变化除了生产协作的需要外,还由于目前传统的分家制度受到生产资料,主要是草场与耕地的限制。虽然承包之初多数是以家庭人口分配生产资料的(饲料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一份牲畜及与此相适的草场,但由于人口增加(娶媳生子)分家将导致生产资料的分散,尤其是草场的分割。在芦草沟镇牧业村的白散与兄原为一户,分家以后兄弟俩只能在草原与耕地之间选择,哥哥得到草场与牲畜,白散得到了饲料地,成为农户。因为没有牲畜,白散成为村内的穷人。由此一些地方出现了户口与家庭数字的不一致。芦草沟镇牧业村1984年牲畜折价归户时有农户12户、牧户87户,共99户,16年以后,村里农牧民户口由于分家而增加了近一倍(175户),但牧户仍为87户。儿子分家后多居于父母近邻,或共为一个生产单位,或彼此帮助。

    还有许多家庭并没有足够的生产人口,就可能请亲属帮忙代牧,自己帮助其耕作,或者反之。生活上的互助也很经常,虽然有寄宿制学校,但相当一部分孩子是在亲戚家中借住完成学业的。上文提及的木华西老人已分家的次子有2个子女,托给常年居住定居点的母亲料理其上学,自己农忙时雇工种地,有时幼弟帮其种地,放牧时又常与长兄互助。也有姐姐一家事农,妹妹一家放牧,互相协作的。亲属之间的合作由于农牧业生产地的分离以及与之相伴的定居与牧业点的分离变得必要与经常。

    以上仅列举了几十年来牧区生产与社会变化中的几点,而从游牧到定居所带来的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双重变化则成为诸变化之首。目前我们在探讨几十年来国内变化之因时都以制度性变革放在首位,认为社会制度的变革对生产力起了解放作用,第一次是50年代社会主义民主革命,消灭了阶级剥削与压迫,使耕者有其田,第二次是80年代开始的经济改革,由制度的变革而激发了生产者的热情,使生产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这两次重大变革同样成为北疆牧区生产与社会发展变化的里程碑,同时党和政府的政策与决定直接推动了这种变化的发生,如定居工程的实施。但无疑制度性的变革也要通过技术性的变革才能巩固,牧民定居要以兼营农业(种植业)以及生产力水平提高为基础才能稳定,生产方式的改变最终推进了社会制度的变革。

    

责编: 杨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