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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3-27    来源: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中央驻疆单位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文明办):

根据自治区文明委《关于做好2013年自治区最佳文明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评选工作的通知》(新文明办〔2013〕2号)精神,结合区直机关实际,现就2013年区直机关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方式

(一)零基启动。自治区文明办对现行文明单位“三年届满重新复验命名”的评选方式进行了改革,决定今年开始,原有自治区文明单位和符合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的单位,每三年都必须重新申报,实行比例限额创建。

(二)验收命名。由自治区直属机关文明委会同自治区文明办,依据《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测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照比例限额予以重新命名。

(三)动态管理。在非评选年,每年对重新命名的部分自治区文明单位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将作为新一轮评选的重要依据。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视问题轻重,及时进行约谈、末位退出、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处理。

二、申报条件

(一)凡区直机关所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中央驻疆单位机关(含自治区二级厅局以上单位机关),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

1、近年来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干部群众认可、社会影响好,连续保持两年以上自治区直属文明机关荣誉称号;

2、曾获得并保持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且能发挥典型辐射带动作用;

3、建立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运行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管理协调、资金投入、检查监督和奖惩激励“六到位”。

(二)申报前三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党员违反政治纪律;

3、干部职工违法犯罪;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

5、违反计划生育法;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性重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有不良影响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等;

7、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治区绩效考评中不合格。

三、相关问题

(一)凡在2011年获得和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其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经自治区直属机关文明委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明委以确认的方式保留,占区直机关自治区文明单位名额。

(二)凡每三年申报评选中落选的原自治区文明单位,经区直机关文明委审核合格后,将保留其自治区直属文明机关荣誉称号,纳入区直文明机关管理。

(三)区直文明机关评选不实行“零基启动”,仍按《自治区直属机关文明机关管理办法》进行。

(四)此轮自治区文明单位评选的申报工作四月上旬结束,验收命名第四季度进行。同时向自治区文明委推荐6个自治区最佳文明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按此通知要求,及时周密部署,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照评选条件和《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标准进行自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进行申报。

(二)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文明机关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1份、《申报推荐表》一式3份报送区直机关文明办。逾期不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4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举办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培训班。

(三)区直机关文明办将进一步完善创评管理机制,加强对申报单位动态管理和督导检查,加大明察暗访和抽检督查力度,对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实行量化打分。9月,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一次指导服务和摸底测评,其成绩将作为评选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联系电话(传真):2391753;

电子邮箱:xjqzjgwmb@163.com

附件:1、《自治区文明单位申报推荐表》

2、《自治区直属文明机关申报登记表》

3、《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基本信息登记表》

自治区直属机关文明办

2013年3月11日

责编: 赵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