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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实施背景和具体建构
日期:2018-03-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家庭的和睦辛福,不仅与每一个人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更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家事审判作为解决家庭纠纷、柔顺家庭关系的屏障,作用不言而喻。近年来,原有的家事审判模式逐渐不适应现实需求,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作为全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铜山法院转变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不断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道路,取得初步成效,被团中央公示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被省妇联推荐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沈德咏视察时予以高度评价,称赞“家事审判设施齐全、高点起步,打造成了司法品牌,值得借鉴学习”。

    一、家事审判的价值分析和特殊原则

    传统家庭作为一个统一体,对外是封闭的,表现在享有自治权而不受外部干预。随着现代国家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以维护弱者权益为名,打破了家庭固有的封闭性。家事审判作为调整家庭关系、化解家事纠纷的特有机制,是国家干预家庭事务的具体表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事审判的价值分析

    1.追求公平正义

    “正义”,或是表述为“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取向,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家事纠纷的处理结果事关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如果出现失误,负面后果可能要比普通案件更严重,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出现混乱,损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间接后果是影响社会秩序,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隐患。因此,处理家事纠纷应当查明事实真相,深入探求纠纷缘由,客观全面进行考量,进而作出符合法理和清理的裁判结果。

    2.维持家庭稳定

    家庭作为个人生活的场所与归宿,如果内部出现矛盾纠纷等类似不稳定因素,不但影响家庭成员的生活,更有可能对全社会的稳定造成消极影响。正因为家庭在社会秩序中的独特地位,现代国家法律体系自婚姻关系缔结时起,就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制约,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所应遵守的各项义务。总之,家事审判的直接目的即为维持、恢复、重构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保护公共利益

    家事纠纷除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外,还经常涉及第三人利益,甚至是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应予以适当的职权干预,尽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同时,家事案件往往涉及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由于自身条件的制约,他们诉讼能力常常受到一定限制,而保护特殊群体利益又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一环,根据社会学中的倾斜保护原则,国家应当予以特别保护,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

    (二)家事审判的特殊原则

    1.调解优先原则

    人身关系往往是一种终身或者长期的社会家庭关系,有些人身关系,如亲子关系等,即使当事人之间关系再恶化,这种关系也不能解除。又如夫妻、收养等关系,虽然可以解除,但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葛,也不能轻易解除。要想解决好家事纠纷案件,不能简单地冷冰冰适用法律条文一判了之,而是应该给予其情感疗伤,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调解,尽量抚平当事人之间的裂痕。

    2.维护家庭成员关系改善与和好原则

    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相处,亲人互相扶持,夫妻互相恩爱,是我们所追求的家庭状态,这种状态将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茁壮成长提供良好条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要坚持维护家庭成员关系改善与和好原则,主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分离或有特殊情况必须分离的,就应当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可能地钝化当事人之间的家庭内部矛盾,维护原有家庭关系的稳定。

    3.程序主体权参与及保障原则

    随着诉讼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已经成为常见现象,代理人全程参与质证、调解、庭审等各个环节。而家事案件所针对的均为人身关系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一般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案件经常涉及情感、隐私等不为外人所知的因素,只有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法官才有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如果仅是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官无法求证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环节,更无法了解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和情感变化,根本无法准确裁判。因此,家事案件当事人原则上必须本人到庭。

    4.倾斜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原本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现已逐渐成为我国劳动法等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如董保华教授提出:“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倾斜性保护’。倾斜性保护作为社会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个方面构成的。”同样,家事法律与劳动法有相似之处,都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在家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要尽量给予优先考量。

    5.不公开审理原则

    家事案件非常特殊,往往涉及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并常涉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因此,家事纠纷案件应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最大限度消除因案件处理给家庭成员带来的消极影响。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是当事各方同意公开的案件,一般的家事纠纷案件均应严格遵守不公开审理原则。

    二、家事审判基本现状与存在问题:基于铜山法院的实证分析

    (一)铜山法院近五年家事案件基本情况

    为增加文章的说服力,笔者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对所在铜山法院2011年至2015年家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形成如下表格:

    (二)当前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1.案件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

    由表1可以看出,铜山法院近五年受理家事案件分别为995件、1077件、1585件、2009件、2103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占全院民事案件的比例也由14.53%递增至19.18%,表明家事案件的增长速度要比一般民事案件快。

    2.离婚纠纷是家事案件的最主要类型

    由表2可以看出,铜山法院近五年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为804件、852件、1236件、1521件和1553件,占全部家事案件的比例分别高达80.80%、79.11%、77.98%、75.71%和73.85%,即离婚纠纷案件占家事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三左右。

    3.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家事纠纷类型原来类型比较单一,主要为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继承纠纷三类,随着社会的法制和观念的转变,出现了一批新类型案件,如婚约财产纠纷、收养关系纠纷、非法同居纠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纠纷、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由于家事立法的不完善,这些新类型案件往往缺乏成熟而统一的审理规则,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4.情感纠纷处理难度大

    家事案件的背后,交织着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纠葛和复杂纷争,当事人的情绪往往敏感而不稳定,家事案件较一般案件更加难以处理。在开庭前后甚至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庭争吵甚至斗殴的情形时有发生,法院往往陷入法理与情理难以兼顾的情况,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

    5.程序需求增加

    由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当事人往往对法院、对诉讼期望甚高,家事案件当事人较一般当事人更为敏感、脆弱,所求的并不仅是一纸判决,而是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家事案件中,法官除了要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之外,往往还要提供家事调解、心理疏导、回访帮教等社会性服务,尽力修复家庭关系。

    (三)家事审判实践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实践中发现,由于存在以下问题和障碍,家事审判的实际效果往往难以保证。

    1.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尚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立法进程始终停滞不前, 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关于家事程序的条款较少且散见于各个章节。应用最广泛的家事诉讼基本程序制度,只能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亲属法中找到相关规定。这种实体法中杂糅程序法内容的制度设计,不但不适应我国实体法、程序法并存的实际状况,而且必然会出现程序规定不完备、不系统、欠缺逻辑性等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困扰。

    2.举证原则不适应家事案件实际

    我国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而在家事诉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诉讼能力有限,根本不懂前期进行证据搜集,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家事案件中的证据较普通民事案件更难收集和固定,如家暴案件中,若是完全依靠当事人自己举证,根本无法实现。因为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无力进行证据搜集,即使费尽力气收集的照片、病历,也常常因为关联性不足,未被法庭采纳,导致家暴的认定非常困难。

    3.案件处理方法上未考虑家事案件特点

    为提高办案效率,当前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的审限内处理当事人几年甚至数十年的婚姻家庭关系,表面上看效率很高,但当事人之间潜在的矛盾或家庭成员之间的心结是否能够一起解决,案结能不能事了,实在难以保证。又如,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设置法定调解程序,但法官没有做较为细致的思想工作,仅仅是对财产分割进行权衡,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不利于双方日后关系的修复和改善。

    4.家事审判长效协助机制尚不健全

    家事纠纷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特点,家庭问题往往都掺杂着比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并非法院一家所能做好的。传统的家事纠纷审理方式,将家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混同对待,仅强调案件的司法裁判,对家事纠纷联动解决机制重视不够,难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形成家事纠纷解决的合力,也未能发挥基层组织润滑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法院的单打独斗,难以保证家事纠纷的快速、妥善解决。

    5. 家事法官综合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家事审判的价值并非仅是判断是非和定分止争,最显著的价值实为修复家庭关系,弥合成员感情,调整人际关系, 使当事人回顾家庭生活的常态。这就要求,家事法官不仅要具备较强的审判专业素质,还要具备良好的疏导、沟通与调解技能,心理素质较好、承受能力较强,更要在日常生活、人生阅历等方面经验较为丰富。但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 相当一部分家事审判法官距离上述要求尚存不小差距。。

    三、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具体建构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自身实践,我们采取了下列举措,稳步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家事审判的进阶之路。

    (一)强化保障,夯实家事审判工作基础

    1.高起点配置审判力量。

    根据家事案件特点,铜山法院选择沟通能力强、具有家庭纠纷处理经验、富有耐心和亲和力的法官和辅助人员,充实到少年家事审判一线。少年家事审判庭现配置审判及辅助人员12人,其中法官5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4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1名,法官平均年龄43岁。

    2.高层次建设审判场所。

    建成全国一流、全省领先的少年家事司法中心,包括少年圆桌审判、个性化家事审判、特色老年审判三个审判法庭,以及未成年人庇护所、心理疏导室、单面镜调查室、社会工作者介入室、亲情会见室、幸福家庭课堂等审判辅助场所。场所布置上,摈弃了传统的对抗式审判法庭,坚持以“和”为主旋律,采用环绕式、谈心式的布局,以家庭责任、亲情维系、宽容理解为突出内涵,给当事人营造一个轻松、缓和、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审判环境。

    3.高标准完善审判体系。

    以《铜山法院少年司法工作章程》《铜山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为纲,以《未成年案件审理规程》《关于进一步建立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协作保护体系的若干意见》《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实施细则》《家事调查工作规则》《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为目,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涵盖了少年家事司法各个方面。

    4.高效率更新审判理念。

    摈弃传统的以民事理念和裁判方法审理家事案件的传统观念,积极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坚持保护弱者理念。遵循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注重男女平等,探索建立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引导当事人如实申报个人及共同财产,促进诚信诉讼;坚持柔性司法理念。以消除对立、修复关系、实现家庭和睦为导向,创建弹性审限制度,在处理矛盾较深、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财产分配与子女抚养分歧较大的案件时,适当放宽审限,避免因审限限制匆忙结案;坚持积极司法理念。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职权探知诉讼模式,实现必要的国家干预。加大法官对举证规则的释明力度,分配举证责任时向弱势群体倾斜。适度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量各类因素,作出最适当的裁判。

    (二)完善机制,发挥家事审判修复作用

    1.细化家事调解制度。

    坚持调解优先和全程调解理念,在家事案件中采取审前先行调、审中强制调、审后回头调的“三合一”调解策略,抓住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一旦发现双方情绪缓和,即开展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今年前三季度审结家事案件1311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858件,调撤率为65.45%,同比增长7.8%。设置家事调解委员会,在全区陆续聘任了85名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人士担任家事调解员,利用专业技能和经验优势,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纠纷,家事调解员独立或参与调解成功疑难复杂案件211件。我们在审理一起亲兄弟因老房拆迁引起的财产纠纷时,主动邀请在当地威望较高的一名家事调解员参与调处,通过采取亲情感化、分头调解、侧面加力等手段,最终促成双方重归于好。

    2.探索家事调查员制度。

    在全国首例民政部门撤销撤销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资格案审理中,我们曾首次委托徐州市妇联对受害女童进行社会观护,并由社会观护员向法庭提交《社会观护报告》并出庭陈述观护意见,审判效果较好。在个案试点效果较好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家事纠纷,该院主动与妇联、共青团、司法局等部门进行协作,由他们推荐具备一定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家事调查员,并受法院委托对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入户走访等方式参与家事案件的调查工作,协助调取证据,出具调查报告供法官裁判参考。目前,已聘任家事调查员10人,先后在31件案件中出具调查报告,均被法官采纳。

    3.引入心理疏导机制。

    家庭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容易出现心理失衡、情绪激动甚至放纵报复等心理问题,需要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为此,我们在少年家事司法中心设立心理咨询室,专门聘请一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并联合社会心理咨询力量,成立了由12名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组成的心理咨询、辅导团队,依托高校专业的心理引导设施和平台,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累计接待当事人咨询、进行辅导与干预420人次,帮助特殊当事人摆脱心理困境,恢复心理平衡。在一起抚养权纠纷中,心理咨询师运用沙盘游戏、结构性访谈和MMPI测量(明达苏达人格测量)对孩子进行综合心理评测,法官据此从人际关系发展、智力发展、个性发展等方面权衡评测,认为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判决婚生子由女方抚养。

    4.创新家事案件执行方式。

    在家事案件的执行阶段,鉴于当事人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我们为此在抚养权、探望权以及抚养费、抚恤金分割、婚约财产纠纷以及赡养等家事案件的执行中,注重思想疏导和亲情教育,创设“体验式”“良善式”“迂回式”等亲情化执行工作法。如在体验式执行中,要求不孝子女亲身感受父母窘境,感化其履行义务。法官陈魏2014年母亲节前拉不孝子同坐其母亲蜗居的垃圾池体验老人生活艰辛,促使该赡养案件圆满执结,被各类媒体广泛报道。该院通过亲情式执行方法执结家事案件852件。

    (三)延伸职能,提升家事审判综合效果

    1.多方联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中,我们倡导建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依托家事司法专业平台,建立社会介入和联动机制,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团委等机构力量,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协作保护体系的若干意见》,为辖区妇女干部进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培训,先后与妇联建立社会观察员平台,与高校共建心理疏导平台,夯实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2.多层路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严格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新要求,牵头检察院、公安、妇联等11个部门出台了《铜山区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发出、执行、监督等问题,在全区建成反家暴整体防治网络。目前已发出11份人身保护裁定,对3名家暴受害人进行了临时庇护,无一再出现家庭暴力行为。审理的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被写入2015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中国人权白皮书》,被评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和全国“妇幼维权十大案例”。在此基础上,与厦门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联合开展调研课题活动,系统总结审判经验,剖析监护侵权现象及折射的社会管理问题。我们还针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86份,《关于修改教材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司法建议》荣获首届“全国优秀司法建议”。

    3.多种形式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积极完善法官进校园、进社区长效机制,主动宣讲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仅今年来就举办各类法制报告课18场次,法律咨询10场次,在“六一”前夕,结合针对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增多的趋势,为辖区小学女生开设女童保护专题讲座。精心选择赡养、抚养、抚养“三养”类案件等开展巡回审判52次,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与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联合录制家事审判系列节目《和为贵》,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家事审判节目21档,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案、六龄童捡钱包案等一批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的宣传策划与系列宣传报道,被评选为全省法院宣传优秀策划和宣传优秀作品。

    加强和推进家事审判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也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切实落实改进措施,统筹抓好家事审判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各项改革,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道路取得新成绩。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责编:江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