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是指政府凭借其法定权利,对微观经济主体自主决策实施的一种强制性限制。规制包括各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正式或非正式法令与强制性规定,政府授予规制权的非政府机构所发布的各种规则及其实施。政府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规制的依据具有多样性,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市场存在的盲目性与市场机制的失效。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但规制不同于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主要发生在政府部门内部,其管理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的下级单位,行政监管的范围比较广,既要监督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也要监督政府的职能部门;而规制的对象则只限于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一、规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规制能够保持市场结构均衡。市场的结构均衡,包括不同产业之间的结构均衡、同一产业之间的内部均衡、同一地区或者不同区域之间的产业结构的均衡。例如,金融信贷方面的有效规制就可以降低国家经济结构的风险,提高应对外来经济冲击的保护能力。美国发生次贷危机以及华尔街金融风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金融信贷的规制宽松,金融衍生品开发过度,导致信贷市场的无序以致结构的失衡,从而愈演愈烈,使得其实体经济出现衰退。
规制能够减少垄断带来的损失。市场的完全放开既可以带来有效的市场竞争,也会带来垄断。对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采取有差异的规制方法,可以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自然垄断领域中对企业的准入、价格进行规制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并提高企业自身的运作效率,从而减少垄断损失。针对外资并购我国民族企业的审查,需要进行严格的反垄断规制,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利用外资,还能够激励民族工业的发展与壮大。
规制能够有效遏制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目标多元化的同时,会产生一些不正当行为,轻者采用欺诈消费者、诋毁竞争对手、掠夺性定价等手段谋取利益,重者则消减必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质检与监管力度,从而危及他人财产与生命安全,这些不正当行为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秩序。只有通过严厉缜密的规制手段,才能有效制止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家居行业中,如果设定了严格的规制程序,就不会发生“免检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
规制能够带来最大范围的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平。不论是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忽视公众财产和生命安全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降低了消费者福利并且带来一定的社会不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现了自身的高利润,但损害的是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福利。很多工厂虽然是财富的创造者,但同时也是资源的浪费大户与环境的污染者,只有通过严格的环境规制,使企业充分感受到污染环境的成本会高于生产带来的利润,企业才会重视排污治理,从而为整个社会带来真正的福利。
二、我国规制建设的新进展
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企业按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与销售,没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活动,因此,也就没有提出建立规制的任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如何使千千万万的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的交易与充分的竞争,这就需要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道德的手段建立规制体系,从而为企业提供一个稳定的市场秩序。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在航空运输、电信、电力、自来水、管道燃气、金融、资本等行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与规制。一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使这些行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在竞争中提高这些行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二是打破行业壁垒。允许多种经济成分进入这些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市场竞争的更加充分,这不仅有效地提高了这些行业的经营效率,也进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同时,我国还在道路建设、公共交通、环境治理、产业安全、消费者保护、反歧视性问题等公共政策领域进行了建立规制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通过职能的转变,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规制体制。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加大了规制建设的力度,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制定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更加重视对以环境污染、卫生健康、工作场所安全为核心内容的规制,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规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规制建设中要认真解决的三个问题
可以说,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市场规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如何进一步完善包括法律建设、政策制定、制度执行等内容的市场规制制度,更有效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仍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强化规制法规的建设,加大规制执行力度。市场规制法规是国家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制度,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规制建设中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立法不足,二是执法不严,导致一些企业和商家得以较低的成本违规经营。由此,要下大气力建立和完善政府规制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以法律制度作为政府规制的基本准则,紧紧跟踪经济发展的实践,及时弥补规制的缺失与不足。同时,要加大规制的执行力度,建立有社会团体、媒体、公众参加的监督反馈机制,用法律的力量威慑那些恶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单位与行为。
实行政企分开,从制度上防止寻租问题的产生。我国的规制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由于一些法规、政策的不健全、不配套,从而为寻租留下了空间,被规制者通过收买规制者来寻租、规制者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制制度来寻租,双方都会由于规制而产生寻租行为。处于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发生的寻租行为,不仅扭曲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阻碍了有效生产方式的实施,还会导致有些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违法寻租上,从而严重地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从制度上切断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使规制机构以全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为基本原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制定规制、行使职能。
要提高规制的执行效率。政府由于规制目标的多样性和规制范围的拓展,使得自身规模不断扩大,各种规制支出费用居高不下,从而造成规制成本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称。这些成本通过补偿性转移又分摊给了规制双方,从而浪费了社会资源,降低了公共福利。要降低规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规制机构的无限扩张,通过合理的制度规范规制者的权力范围与权力运用,从而提高规制的执行效率。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