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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现代新疆蒙古族社会阶层
日期:2012-09-03    来源:历史研究院

 

试论近现代新疆蒙古族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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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了近现代新疆蒙古族的社会阶层,认为近现代新疆蒙古社会依然是由封建主和平民两个阶层组成,封建主为上层阶级,平民为下层阶级。并阐明了两者的关系,及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关键词:蒙古社会   王公贵族  封建制  喇嘛   剥削阶级  上层阶层  下层阶层  平民  百姓

 

一、封建制度的设立

 

蒙古帝国建立始,蒙古社会就有封建主和平民两个阶层。封建主世袭的领有自己的百姓,汗是大领地(兀鲁思)的领主,大封建主是万户(土门)的领主,小封建主是鄂托克的领主。每个平民(卫拉特方言称为“阿日的”)都有自己的主人——领主(卫拉特方言为额真)。正如蒙古族一句古老的谚语:“众庶无主,难以行事”。[1]

清朝为了利用蒙古的封建势力,维护其对蒙古社会的封建统治秩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封建等级制度。以前的汗国、大领地,则称为盟(爱马克),封建领主的封地则称为和硕(旗)。俄国著名的蒙古史学家符拉基米尔佐夫曾做了高度的论述,即:“在‘满洲帝国境内’的蒙古,全部蒙古‘平民’(阿拉特)仍隶属于自己的主人,隶属于各级那颜,即全都是这些人的阿勒巴图,因此,在满洲人的统治下,蒙古的游牧封建制基本上没有改变。”[2]即蒙古社会依然是封建主和平民两个阶层,封建主为上层阶级,平民为下层阶级。

在袁世凯执政时期(19124月至19166月),仍将盟旗制度作为统治蒙古的政治制度。北洋政府在蒙古地区采取了笼络蒙古王公的政策。1912212日公布了《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例》。[3]这一条例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少数民族王公统治人民的特权地位和少数民族地方的封建秩序已基本确立。193110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将盟旗制度作为地方行政制度,确定其法律上的合法地位。[4]

杨增新这个封建军阀在新疆实行的是封建的独裁专制统治。对于少数民族,他竭力拉拢,依靠封建王公、宗教上层、富商和地主巴依巩固统治。他对新疆少数民族封建王公的爵位不仅全部予以承认,并普遍晋爵,而且王公凡世袭罔替者,要求将其长子预保报部(指蒙藏事务局),授予职衔,以备将来袭爵。并报请北洋政府重新册封。册封结果大致是:土尔扈特南路汗王仍为汗王,并加授一等嘉禾章。中旗扎萨克贝勒进封为郡王,右旗辅国公进封为镇国公,左旗头等台吉进封为辅国公;东路郡王进封为亲王,左旗贝子进封为贝勒;北路亲王授二等嘉禾章,左、右旗头等台吉均进封为辅国公;西路贝勒进封为郡王;和硕特盟中旗贝子进封为贝勒,左、右旗头等台吉均进封为辅国公;新土尔扈特郡王进封为亲王,左旗贝子进封为贝勒;原先没有分封的阿勒泰乌梁海也封了爵位。左翼旗的总管、散秩大臣均进封为镇国公,右翼散秩大臣进封为贝子,总管进封为镇国公。而且总管均改为世爵。厄鲁特营也封有辅国公、台吉等爵位,唯独察哈尔营没有封爵。[5]

 

二、    上层阶级

 

近现代新疆蒙古社会的上层阶级由封建王公和僧侣封建主构成。封建王公与僧侣封建主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

一)封建王公

满蒙汉等族地(牧)主阶级封建王公贵族构成统治阶级,西蒙古人称为“伊吉格日腾”、“诺颜”,即“主人”、“当官者”之意。满蒙汉等各族人民处于受压迫剥削地位,构成被统治阶级,即“阿日的”,又称为“阿勒巴图,”蒙古语“纳贡者”之意。两个阶层是严格划分的,统治阶级称为“查干牙斯腾”,即蒙古语意为“白骨头”;被统治阶级称为“哈日牙斯滕”,即蒙古语 “黑骨头” 之意。

每个封建王、公、台吉等,享有优惠待遇和特权。政治上,各盟旗扎萨克职务全部由王公担任。汗王的权力比较大,具有独立性,“他独自统治自己所属的土尔扈特臣民,完全不受汉人和满人干预。他可以进行审判和惩罚,还可以征收人头税;他有自己的军队来保卫其汗王国的边界……其他土尔扈特王公们并不享有焉耆汗王那样的自由和独立性。从形式上看,虽然他们也独立自主地统治者自己属下的百姓,可以审判和惩处他们,但是他们随时会受到干预。”[6]这些领主政治上享有的特权和生活上的优惠待遇,清廷以法律的形式给予承认,主要有以下五种:

1、荣爵  清廷分别授予蒙古王公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6个等级的爵位。唯独土尔扈特东归后,汗王仍保留了汗号。并以王公本人表现决定其升、降、袭职和削除。1771年,土尔扈特、和硕特两部东归后,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在清政府的册封下依然保住了贵族的地位。在他们回归的当年913日在避暑山庄,乾隆皇帝一次封了48名土尔扈特、和硕特等部王公台吉为汗、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台吉等等爵位,次年又将个别王公爵位进行调整,最后确定。[7]最高之下依次为:渥巴锡封为卓里克图汗(蒙语英勇的汗之意)、策伯克多尔济封为布延图(有福的之意)亲王、舍楞封为弼里克图(礼仪性、象征性之意)郡王、巴木巴尔封为毕锡勒尔图郡王;封为贝勒者4名,即和硕特台吉恭格、旧土尔扈特台吉旺丹、奇布腾、默门图等。总计封爵的有:汗1名、亲王1名、郡王2名、贝勒4名、贝子4名,辅国公2名,扎萨克一等台吉6名,闲散一等台吉7名,二等台吉5名,三等台吉4名,四等台吉5,待授者1名、待考察者3名,共计45名。[8]

《理藩部则例》规定王公均世袭罔替,即:“内外扎萨克及闲散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塔布蘘等准起将长子预保报部给予加衔,以备将来袭爵,其汗、亲王之子授为公品级头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授为头等台吉,贝子、公之子授为二等台吉,扎萨克台吉之子授为三等台吉,均于报部时由部奏予应得品级。”[9]政治上,各盟旗扎萨克职务全部由王公担任。

2、年俸及随丁和陵丁的赐予。经济上,按其爵秩分别享受不同等级的俸禄、随丁和陵丁。俸禄又称为年俸,包括封银、俸缎。即:

汗王年俸2500两、缎40匹,亲王年俸2000两、缎25匹,郡王年俸1200两、缎15匹,贝勒年俸800两、缎13匹,贝子年俸500两、缎10匹,镇国公年俸300两、缎9匹,辅国公年俸200两、7匹,扎萨克台吉、塔布蘘年俸100两、缎4匹等。而且除了年俸外,各级王公还赐予不同数量的随丁和陵丁,新疆蒙古王公没有陵丁。其中扎萨克汗、亲王给60名,郡王给50名,贝勒给40名,贝子给35名,公给30名,头等台吉、塔布蘘给15名,二等台吉塔布蘘给12名,三等台吉塔布囊给8名,四等台吉塔布囊给4名;各旗管旗章京4名,副章京给2名等等。[10]同时还规定土尔扈特、和硕特王公等赴藏熬茶或远行可借2年俸银,4年还完。

光绪年间又明确:“伊犁所属之土尔扈特、霍(同和——作者)硕特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应领俸银、俸锻数目均与喀尔喀同,每年由该将军处放给,咨行度之部,理藩部核销。”[11]

随丁,蒙古语为哈木济拉嘎,是从箭丁中抽出的配属王公的随从人员。为主人终生服役并世代相承。其实这些随丁就是封建主的家奴。还有地位更低的陵丁、庄丁,在新疆蒙古各部没有配备。

3、征收赋税,在经济上凭借特权,获得大量财富。清代规定不论任职或闲散王公都按照属户所有家畜多寡征收法定赋役。征收时有准则,即如下:

“凡蒙古王公、台吉等每年向伊属下征收,有5牛以上之人,取羊一双。有20双羊者,取羊一双,有40双羊者,取羊2双,虽多不准增取。有2牛之人,取米6釜,有一牛者取米3釜。其进贡、会盟、移营、嫁娶等事,百家以上者,于10家内取马1匹、牛车一辆。有3双乳牛以上者取奶子一肚,有5双乳牛以上者,取奶子酒一瓶,有百双羊以上者,增取氈子一条。不得妄行多征,如多征至一倍者,该王公台吉等罚俸1个月,一倍至3倍者,罚俸2个月,余以次递加罪止,罚俸一年。其属下如有推故不出者,听该王公台吉等自行惩处。”[12]国家虽规定了王公对其属下所课徭赋标准,但王公还随意向属下人征收财货或强制劳役。

扎萨克利用职权每年向阿勒巴图征收“人头税”,即每户按人口纳税。如南部落牧民的牲畜每年每30支抽一只给扎萨克缴税。[13]

东部落也同样,王公拥有大量的牲畜和耕地,“三区革命前夕,有耕地41714亩,左右两旗耕地占全县的19.30%,羊25(万余只);玛尼亲王有羊6648只,马170匹,牛134头,房院6处,金子1257分,银元宝2825分。玛尼亲王当权已是蒙古王公势力趋于没落的时期,其历代先祖,尤其是光绪年间的鼎盛时期,所拥有的财富远不止此数。”[14]

4、礼仪上的特权。为区别各级王公的冠戴、服饰、坐褥质地、式样,规定了品级的特制服饰。尤其是冠戴,区分的比较严格。以亲王为例,有冬朝冠、夏朝冠、吉服冠,上戴红宝石,配东珠若干。《西域图志》卷41《服饰》专门说到大台吉、宰桑、平民的服饰,其式样有不同的规定,即:

“拉布锡克,即袍也,台吉用锦缎为之,上饰以绣。宰桑则丝绣丝纹氆氇为之。贱者(指平民——作者)多用绿色及杂色。御冬则以驼毛为絮,名库绷。亦有止衣羊皮者。右衽,袖平不镶,四围皆连纫。台吉宰桑之妇,衣用锦绣,两袖两肩,及交襟续紝,镶以金花,或以刺绣。民人妇女襟绣衣絍,俱用染色皮镶之。固都逊,即靴也。以牛皮为之。台吉多用红香牛皮,中嵌鹿皮,刺以文绣。宰桑亦用红牛皮,不镶鹿皮,不刺绣。民人穿皮履,或黑或黄,无敢用红者。妇人靴履与男子同。”[15]该史书还说,准噶尔部的服饰和乾隆40年间的大致相似。除此之外,关于朝仪、贡使、骑从、颁给等,《会典事例》卷992《仪制》、卷973《封爵》内都有详细规定。

清代末年,清廷又准许伊犁察哈尔及厄鲁特两营协领、总管、副总管戴花翎。自此,总管、副总管的身份得以表明。

5、行政和司法特权。行政上,各盟旗扎萨克职务全部由王公担任。中国近代蒙古族杰出的反帝反封建的思想家罗布桑却丹,对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他在其名著《蒙古风俗鉴》一书中写道:“台吉血统的人,可以由小官升为大官员。大官员中选拔任协理的人,叫在野的协理,在职协理的位子空出来以后,由在野的协理补缺,台吉血统的人在本旗晋升到协理就算到顶点了。平民血统的人由章京升为扎兰、梅林、再升到管旗章京(治理),也就到顶了。”[16]

《卫拉特法典》给与了僧侣和王公贵族特别的保护。在不少案例中,贵族能够用罚金赎罪,而穷人则必须用生命来偿还。同样清廷也使蒙古王公在司法上享有特权,王公作为被告在庭审时不受拷打,免除其宣誓义务,判决须经理藩院裁决。[17]在封建社会早期,禁止诽谤贵族就成为一种惯例。《卫拉特法典》第十一条内就有“诽谤贵族罪”一项。《理藩部则例》,卷55《杂犯》条也有“诽谤官长罪”一项,即:“平人明将巳未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肆行诽谤者罚二九牲畜,诽谤管旗章京、副章京等官者罚一九牲畜,均存公备,尚若私地诽谤,被人告发,审实亦照此办理。[18]诽谤贵族,要比对一般男人们所犯的同样罪行严厉得多。

西蒙古各部归附清朝后仍在使用《卫拉特法典》。20世纪20-30年代曾在南路土尔扈特考察生活一段时间的丹麦探险家亨宁·哈什纶在《蒙古的人与神》一书中写道他们的法律制度,即:

“土尔扈特司法部门的法庭是基于古代的传统,其主要方面是和他们祖先的正义观念一致的,其法律条文在1640年编纂成典,当时44位王公和喇嘛聚集开会,起草了卫拉特蒙古人的‘察津·毕扯克(即《卫拉特法典》)。”[19]这就是说《卫拉特法典》不仅在清朝,在民国时期仍然在新疆蒙古族社会起着作用。

《理藩院则例》中颁行的蒙古律例并没有在西北边疆偏僻的牧区发挥很好的效益,蒙古各部王公仍然习惯于用习惯法处罚部众,王公犯罪伊犁将军则用《蒙古律例》惩处。同样“伊犁将军在其管辖的区域内,掌有军政大权,并兼理司法。蒙古、哈萨克、柯尔柯孜各部归王公、部落头人管理,惩治犯罪均以部落习惯法。”[20]哈什纶也说:“中国理藩院1789年和1815年的律例就形成游牧部落的法律。但中国人引进推荐的司法原则从未在荒野里住帐篷的人民中深深的扎下根。以佛教的谦恭顺从,游牧部落使自己适应中国的司法制度,但他们继续按照他们先人的古代道德概念来判断他的同胞的价值。”[21]

清代蒙古王公贵族还拥有成为满洲皇室额驸的特权,但新疆的蒙古贵族很少有,我推测是由于新疆远离北京,使清廷感到鞭长莫及吧。

二)僧俗封建主

 在宗教社会也存在着壁垒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由于喇嘛的出身不同,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不相同。上层喇嘛多为出身于王公贵族家庭的,中下层喇嘛则出身于平民为多。上层喇嘛作为僧侣贵族,有职位、学位等,享有法律或习惯所规定的特权,居于统治地位。他们除了有权支配寺庙的财产外,还拥有自己的庙丁——沙比纳尔。与世俗封建主一样保持着特殊的生活方式。

上层喇嘛由转生喇嘛、扎萨克喇嘛及寺庙喇嘛上层构成。新疆土尔扈特、和硕特部黄教大寺庙内地位最高者为格根喇嘛,汉语为活佛,其下有堪布喇嘛,这都是转世喇嘛。清同治年间,曾有甘肃的棍噶扎拉僧喇嘛因有功于协助清军平定塔尔巴合台的农民起义军而获呼图克图(圣者)封号,转生于东路土尔扈特部内。厄鲁特、察哈尔营内最高学位则为堪布,没有格根,其下有达喇嘛(参政、议政的)、得木齐、格斯贵、尼尔巴等喇嘛,以上都是有职位的喇嘛,为寺庙上层。

喇嘛还可得到清朝的俸银,其数目按等级确定。如乾隆四十四年伊犁将军所属的蒙古喇嘛俸银为:

喇嘛内,堪布喇嘛1名,月支钱粮银9472厘,茶1斤,口粮525升;苏拉喇嘛1名,月支钱粮银373分,茶1斤,口粮225升;首领喇嘛2名,每名月支钱粮银15钱,茶半斤,口粮40斤;格隆喇嘛98名,每名月支钱粮银1两,茶半斤。[22]

据和静县统战部1950年对土尔扈特南部落巴伦台总庙的摸底调查报告可知,巴伦台总庙:“共有大小喇嘛271人,其中活佛1人,总喇嘛1人,相苟1人,坎布〈堪布〉3人,大喇嘛20人,老文〈洛文〉11人,大门1人,格林83人,格次林74人,满金82人。经济之来源情况:现共有马525匹、牛262头、驼61峰、羊3986只;喇嘛私产马28匹、牛95头、驼35峰、羊1558双(喇嘛私产大部未作了解,因他们全部财产放到自己家中,现在数了解不出)。喇嘛庙之财产来源,全部是由蒙族群众中取来,他们在群众中取的方式主要有三方面:一喇嘛给群众念经,由群众指定一部分送给喇嘛私人,另一部分送给庙中作为庙产;二将群众送来之财产、牲畜作为红旗羊,以牲畜多少规定成群,每群每年应交多少羊和油毛等,其余属于牧羊人,不管放年代多少,仍保持原来的数字不能减少;三就是属于蒙族习惯,人死后喇嘛念了经,得死者财产一部或全部,交给喇嘛庙及喇嘛私人。在蒙族习惯和迷信来讲,这样就是将财产交给了神,死者可免他一生之罪,也能升天,因此人死后,必须得将死者财产交给喇嘛庙及喇嘛一部分。”[23]

总之,近现代以来,新疆蒙古社会中,普遍存在着“蒙民信仰宗教喇嘛害怕王府权势,所以在他们相互支持下,剥削人民财产,蒙民在王公喇嘛封建制度下,民族衰减,经济穷困下来”[24]的现象。

                                                                                                                                

 

三、下层阶级

 

由于土尔扈特、和硕特等部社会生产关系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和牧场均属于封建主阶级所有,而且封建主占有大量的牲畜。在生产资料非常集中的情况下,没有牲畜或牲畜很少的贫苦牧民,为了寻找生活出路,不得不给牧主当牧工,成为被剥削阶级,社会下层,即“阿勒巴图”,蒙古语“纳贡者”之意。作为下层阶级,又分为两层,即平民(卫拉特方言称为“阿日德”)和农奴(卫拉特方言称为“博勒”)

平民是组成苏木的壮丁。其中有才能的人可任什(即十——作者)长,还可以升到管旗章京以下的各级官职。寺庙徒众分为格林(又译成格龙)和班第、庙丁(沙比纳尔)。这些徒众也属于这个阶层,负责寺庙的劳役、贡纳,只是免除世俗社会的一切差役。

家奴是可以说是清代蒙古社会中残存的奴隶制的现象。主要是由世世代代为主人当差劳作的随丁构成,他们的人身、财产、婚姻、子女等一切对归主人支配。还有战俘和外来户为奴者,他们被看做王公的私有财产,丧失了一切人身自由。家奴有名无姓。他们可以结婚,大多是成年后由主人赏给男奴或陪嫁女子成婚,其子女仍为奴仆。关于家奴由于资料缺乏,其性质还有待于研究。

下层阶级有向主人服贡役的任务,如封建主进贡、举办婚事、代课等费用,都要向各旗、各苏木摊派,而各旗苏木的官员就要向属下征收马匹、牛羊、奶制品等。例如东路土尔扈特,王公向旗下属民摊派的劳役和什物,仅以1914年副盟长为例:属民每年应支银1200两、大米36斗、面3600斤、黄米36斗、大(砖——作者)茶48块、食羊60只、料豆30旦、草6000捆、柴150车、应差戈什(杂役)2名、祭牛3头、亲属需用银100两,伙夫、杂夫各1名,以及14季节日的喇嘛庙供(贡品——作者),遇有男婚女嫁,还要额外支银1000两。[25]厄鲁特、察哈尔营丁代牧官府牲畜,实际上就是清政府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劳役。还有一项繁重的负担是兵役和驿站差事。

由于蒙古族百姓崇信佛,所以平时诵经礼佛,向活佛、喇嘛奉献的多,当成年人死亡时,该人生前所用的衣物、拥有的财物都要献给寺庙。这意味着以整个民族的财力来资助寺院,因而可想其数额的巨大。但精确的数字难以统计,只能大略的估计。每年农历6月初二的祭祀敖包和正月十五的麦德尔等宗教活动,牧民就要向活佛、寺庙供奉财物,日积月累,一年之内,活佛、喇嘛及寺庙所收财物相当可观。比如北部落“共有5座喇嘛庙,800多名喇嘛,全靠贫苦的牧民去养活,县城所在地的喇嘛庙是全县最大的一个,有羊10000只,还有马、牛、驼共700头,这些牲畜都交给牧民放牧,工资极少。”[26]由此形成了民穷昭富的局面。之外,牧民还要对寺庙提供无偿劳动。如果遇上天灾人祸那么广大牧民的生活则苦不堪言。

 

四、阶级关系

 

清政府从法律上制定了平民对其所属封建领主,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平民在其封建主所指定分配的牧地内放牧,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迁移或者离开主人的领地,到别处去游牧,外出探亲访友,也必须取得主人允许。违者,就被视为逃犯,受到严厉惩处。对离开其原封建主的属民,其他封建主也不许收留,违者同样给予惩处。这些规定,使得封建主对其属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经济剥削的权力得以保障。

在漫长的封建制度下,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及王权思想深深地影响着百姓,他们很尊重汗王,惧怕王府权势,从一首名为《土尔扈特部落的首府》的土尔扈特民歌就反映出来:

土尔扈特部落的首府,是个高大雄伟的青楼。

掌握政教大权的,是我们尊贵的诺彦。

在盆地里盖起的,是洁白的官衙门。

统领部落的,是我们尊贵的大臣。

在此提到的“青楼”、“官衙门”,是指“奎克衙门”,蒙古语,意为“青色宫殿”,指的是汗王府,因为宫殿是用青色的砖瓦修建而得名。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疆蒙古地区封闭形势被打破,古老的封建领主经济开始在质的方面发生变化,新的经济因素逐步的成长起来,在王公贵族及少部分平民中分化出牧主阶层,新生的牧主阶级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牲畜,达到占有牧民的劳动。如土尔扈特北部落在新疆和平解放前夕:“全县(指和丰县)2055户,9910人,共有大小牲畜90478头。占总户数3.46﹪的牧主、王公和喇嘛庙,则占有牲畜总数的78.58﹪,而占总户数95﹪的牧民,却只占有牲畜总数的21.42﹪。牧主、王公每户平均占有牲畜1000头,每人平均占有牲畜266头;而广大牧民每户平均占有牲畜不到10头,每人平均只占有牲畜2.6头。”且,“全县的牧场、草场名义上属于3个部落和14个苏木,但实际上为王公、旗长、千户长和牧主所有,出租给别的部落使用,收取租金。在本部落内,牧场、草场为牧主私有财产。”[27]

清末以后,在新疆蒙古族集聚的一些地区农业逐渐发展,随之新的地租剥削形态产生。扎萨克王公、闲散贵族和寺院上层喇嘛利用自身的封建特权圈占牧地,招民垦种,收取地租,由此分化出地主阶级。他们采取地租方式剥削农民。例如土尔扈特南部落在民国时期租佃形式和剥削主要有伙种、无偿劳动、租种、雇工等等。[28]

民国初年,新疆都督杨增新曾颁布法令,要革除各种陋规,其中有一条提到,改革蒙回王公对属下之陋规,减轻属民之负担。[29]可见蒙古社会封建剥削之严重。

1929年曾在东蒙古及新疆考察的内地学者刘文海对当时的蒙古社会做了较为圆满的分析,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他说:

“今日改新蒙古问题中之障碍物,即彼愚昧王公贵族及腐化宗教势力也。蒙古社会组织,历来为贵族专制,欲求即时根本推翻,非特不易,亦或有不宜之处,但贵族专制而能开明,尤为可说,惜彼当代之蒙古贵族乃系盘古氏时期之头脑耳。”

对此,他提出“提倡民权主义以对付王公贵族及宗教势力”的意见。[30]

无论是清朝或是民国统治者对蒙古社会制定的这些严密的封建等级和封建剥削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蒙古各级封建主的既得利益,从而通过他们来永久地约束管辖属民,以巩固他们对蒙古各部实行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秩序。

 

 

(发表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责编: 王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