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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9-27    来源:新疆社会科学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2021年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员(正高级职称)、副研究员(副高级职称)、助理研究员(中级职称)、研究实习员(初级职称)。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为人民做学问的理念,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求实创新和献身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任职期间学术观点、学术成果无政治导向错误,近5年内未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和工作文件,年平均完成科研成果量不低于5000字。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受聘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满4年。

  4.中等专科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受聘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参与完成自治区以上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地厅级以上委托项目1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并承担相对独立的写作任务。

  2.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一年以上,或常年在地(州、市)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以来,年平均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1万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并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二或第三作者);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且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本专业译文2篇(3000字以上),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含要报、专报、舆情信息。

  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一年以上,或参加南疆学前双语支教工作一年以上,或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二或第三作者);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本专业译文2篇(3000字以上),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含要报、专报、舆情信息。

  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或与新疆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内部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纳入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1项以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1项。

  第十一条 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学位,受聘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受聘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地区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专题研究项目1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党委直属部委或政府直属厅局、自治区各地(州、市)党委或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2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

  2.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两年以上,或常年在地(州、市)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年平均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2.5万字,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8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不少于10万字),或2部以上(合著,本人完成的部分不少于1/2,合计不少于15万字),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独立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

  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一年以上,或南疆学前双语教育支教工作一年以上,或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

  3.独立或参与(排名前三)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或与新疆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内部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被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纳入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2项以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

  第十二条 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学位,受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地区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研究项目2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

  2.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两年以上,或常年在地(州、市)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年均科研成果量不低于3.5万字,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0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不少于15万字);或2部以上(合著,本人完成的部分不少于1/2,合计不少于20万字);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独立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该项条件需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4篇(第一作者)以上。

  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一年以上,或参加南疆学前双语教育支教工作一年以上,或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以上。

  3.独立或参与(排名前三)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或与新疆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内部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纳入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3项以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社会科学院2019年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责编: 赵东